陈同佳 图片来自网络
【香港商報訊】就台灣殺人案疑犯陳同佳早前表示自願在港出獄後赴台灣自首一事,台灣當局竟多次反指責港府不是,更將陳同佳標記管制,使他無法進入台灣。對於台方多次強調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自首,只可在司法協作機制之內處理,特區政府保安局昨日指出,台灣殺人案陳姓疑犯自願出獄後到台灣自首,事件在法理上及法律程序上完全不存在任何障礙,與有否長期刑事司法協作機制無關,事件完全可以獨立處理。
基於公義原則應盡快接收
保安局表示,事實上,基於打擊犯罪,彰顯公義的原則,對被通緝人士自願自首的全球通行做法皆是盡快接收,以將疑犯緝拿歸案、向疑人問話、偵查起訴,不會諸多託辭,無故拖延,甚至刻意不准通緝人士入境,這做法完全與通緝目的相反。
保安局指出,須知陳姓疑犯獲釋後是自由人,去不去台灣是他的自由。自首是陳的個人意願。稍有注意台灣殺人案的人都知道,殺人案發生在台灣,死者屍體、主要證人、證物及相關證據都在台灣。台灣對案件有絕對司法管轄權。若陳自首,台方完全具備正式調查、問話、搜證、起訴的條件。在證據方面,若當事人及相關人士給予同意,港方可以提供,根本不存在法律障礙。「陳姓疑犯自首對於解決台灣殺人案件意味着什麼,到底是誰在不合常理地操作,社會自有公論。」
每個司法管轄區該秉持公正
保安局又指,每個司法管轄區及其部門應該秉持公正,彰顯公義,公道行事。台灣殺人案涉及一條年輕的生命,以及一個年輕人犯錯後覺悟,願意承擔責任。保安局希望台方彰顯公義,還死者公道,讓疑犯有贖罪機會,撫平死者家屬受創的心靈,務實處理,符合一般常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