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足眾籌監管短板

2019-12-21
来源:香港商報

  文/學研社成員 吳桐山

  號稱眾籌支援修例風波被捕示威者的平台「星火同盟」,被警方拘捕4名成員,指他們涉嫌「洗黑錢」,並凍結銀行戶口共7000萬元款項。警方調查發現,該戶口有大量「可疑現金交易」,負責人涉嫌將大部分款項作個人保險投資。

  我不想集中說這件事,而是想說,眾籌是互聯網時代的一種新形式,香港對此不能「無王管」。

  眾籌絕對應該規管

  首先要思考,眾籌是什麼東西?為什麼要管?眾籌說白了就是通過互聯網或大眾媒體,集合公眾的資金去做一件事。一開始,眾籌很多是搞發明、搞創業,今天依然有很多新產品用眾籌的形式募集資金去做,筆者也參與過。但後來,眾籌逐漸有了其他用途,例如眾籌治病這些慈善目的。而香港這班反對派人士,他們眾籌的目的是搞社會運動、幫助違法者打官司。

  有人說,眾籌是人的基本權利,給錢的人和收錢的人,一個願打一個願挨,你管不着也不該管。是這樣嗎?世界上都存在一種古老的現象,叫乞討。我就在街上拿個碗,有路人願意給我錢,這你也要管嗎?但眾籌和乞討的區別在於:眾籌是利用了大眾傳媒和互聯網力量去廣泛宣傳,同時向全社會大量的人發出籌款要求,這就是眾籌與乞討的根本區別。

  乞討,你是一對一地傳達信息,你蹲在路邊,說一句「大姐,行行好吧。」大姐願意給就給了。但眾籌是你通過互聯網同時對一萬人、十萬人、一百萬人發出要錢的呼籲。一對一和一對多,這是本質區別,最典型的例子是:一樓一鳳的賣淫,警察也管不了;但如果是組織多人一起賣淫,那就是違法的。

  因此,眾籌絕對應該規管。

  及時補足法律短板

  內地民政部2017年已經公布了《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心平台基本技術規範》和《慈善組織互聯網公開募捐信息平台基本管理規範》,對慈善眾籌行為的平台、信息審查、眾籌上限、責任追溯等問題都做到有規可依,相反香港對此依然沒有規管。

  要規管的地方很多。眾籌的目的是什麼?創業、發明、慈善,政府須訂明哪些眾籌目的是允許的,哪些是不允許的,例如我眾籌販毒,應該不容許吧。眾籌要訂明額度,例如你說治病要100萬元,那要時刻公開眾籌進度,到額度了就要停止,不能無止境地眾籌下去,多多益善。對眾籌的主體要有監管,不能阿貓阿狗都說出來眾籌,你要眾籌要接受政府或獨立第三方監管,包括公開眾籌帳目,收了多少錢、花到哪了,都要有監管,否則收了錢「無王管」,自己去花天酒地都可以,那是詐騙、非法集資,不是什麼眾籌。

  互聯網是一個新工具,令個人可以低成本地向公眾發聲,這才令眾籌成為可能。但既然新技術衍生了新的社會現象,政府就要有相應的新法例去監管。澳洲也要求所有的公開募捐活動必須獲得以州為單位的法律許可,香港需要及時補足法律短板。

[责任编辑:朱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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