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夏言冰
針對反對派舉辦的所謂立法會選舉「初選」投票,特首林鄭月娥指出,香港選舉制度沒有「初選」機制,不容許有任何做法干擾立法會選舉,強調如果「初選」的目標是為達致所謂「35+」的結果,以阻撓政府所有政策,這將會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中顛覆政權的罪行。港澳辦和中聯辦亦先後發出聲明,指所謂「初選」是對香港選舉的非法操控,是對立法會選舉公平公正的嚴重破壞。
「初選」是場荒唐鬧劇
今次所謂的「初選」,不論怎麼看,都是一齣荒唐的鬧劇。香港法例並沒有所謂「初選」機制,任何所謂「初選」並不構成立法會選舉或公共選舉程序一部分,任何團體和個人自行組織這類選舉,不僅無法律效力,也無憲制依據。同時,選管會指出,選舉是嚴肅事情,選舉程序受相關選舉法例嚴格監管;公共選舉必須在公開、公平和誠實情況下進行。然而,反對派所謂「初選」過程漏洞百出,疑點處處,投票人可以重複投票、冒名投票,點票過程也缺乏監督,當中究竟有多少水分,答案是不言而喻的,這樣的「初選」哪有什麼公平、誠實可言,不過是反對派用來「炮製民意」,欺騙市民的大龍鳳,經此「初選」,戴耀廷等幕後組織者既可挾反對派支持陣營的所謂「民意」,威逼參選人聽從號令,用戴氏的話說是「任何泛民人士若不按初選結果投票,就等同政治自殺」,又可藉此影響選民在法定選舉中的取向,這不是操控選舉是什麼,這不是破壞選舉公平公正是什麼。
而且,所謂「初選」的過程,亦涉嫌違反本地多條法律。反對派通過「初選」,以欺騙逼迫手段迫使參選人服從幕後人士的選舉安排,涉嫌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列明的罪行,包括藉賄賂、武力、脅迫或欺騙手段以誘使他人參選或不參選的行為,均屬舞弊行為;根據規定,所有候選人在選舉後,須向有關當局就其選舉開支及收取的選舉捐贈提交選舉申報書。只有候選人及其授權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可招致選舉開支,否則即屬非法行為。戴耀廷聲稱今次「初選」經費全部來自「眾籌」,經費來源有待釐清。此外,市民對「初選」亦有不少投訴,指有關活動參與者眾多,涉違反限聚令,而市民提供的個人私隱也未獲保障,恐被濫用而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以及用作投票的場所恐違反原來租約規定等。對此,有關方面應當嚴肅跟進追究,一經發現任何違法違規情況,必須依法跟處理,絕不姑息。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在香港國安法實施之後,所謂「初選」參選人簽署「抗爭聲明」,公開揚言如果當選就將通過否決預算案以迫使特區政府停擺,將「攬炒」路線帶入立法會,迫使特區政府接受所謂的「五大訴求」,已經涉嫌觸犯香港國安法第22條,任何人組織、策劃、實施或參與實施推翻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嚴重干預、阻撓、破壞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特區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即屬犯罪。而根據香港國安法第29條規定,對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進行操控、破壞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亦屬犯罪。
9月份舉行的香港第七屆立法會選舉,是特別行政區制度運行中的大事,作為特區管治架構的主要組成部分,立法會承擔重要的憲制性職責,關係到香港社會整體利益和廣大市民福祉,必須確保選舉公平公正合法進行。特區政府對任何在選舉過程中弄虛作假,或違反任何法例的行為,要「零容忍」,有法必依,嚴正執法,彰顯法治權威。選管會必須負起責任,決不能放任有人公然破壞選舉公平公正原則,選舉主任也應對「初選」出的參選人依法嚴格審核,對不符資格者該DQ則D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