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子文
立法會選舉提名期已展開,但反對派在是否簽署「確認書」的問題上卻存在分歧,「攬炒派」企圖綑綁所有反對派參選人拒簽「確認書」,企圖「法不責眾」,令當局投鼠忌器;一些反對派人士也指上屆同樣沒有簽署「確認書」依然順利入閘,意思是簽署與否根本無關宏旨,故傾向不簽署以顯示抗爭立場云云。
須依從國安法的規定
選管會在回應時表示,選舉主任在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時,有權考慮候選人是否有遞交「確認書」、候選人於提名表格內示明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的聲明是否真誠,以及根據法例要求提供其認為需要的額外資料。但事實上,「確認書」絕非「有權考慮」「僅供參考」,更不是可簽可不簽,而是有法律的明確要求,更是表明參選人擁護基本法和效忠香港特區的法律憑據,怎可不簽?如果參選人拒絕簽署,選舉主任理應依法DQ。
選舉管理委員會是負責選舉的機構,理應嚴格依法辦事,確保選舉符合各項選舉條例以及香港國安法。選舉管理委員會自2016年立法會選舉起開始,引入「確認書」制度。當時選舉指引指出,候選人在提交提名表格時,「確認書」可透過自願性質一併遞交,以表明他們已明白有關法例的要求,及協助選舉主任決定候選人的提名是否有效。即是說有關安排屬自願性質,以作為選舉主任判斷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的其中一個依據。有關安排並獲得法庭的認同,具有法律效力,成為了香港選舉制度的一部分。
然而,上屆立法會選舉,香港國安法並未出台,有關「入閘」制度也未完善,「確認書」只視為「入閘」的參考文件,再加上執法不嚴,把關不力,出現了不簽「確認書」亦可「入閘」的情況,引發立法會選舉的大量亂象。
現在香港國安法正式出台,其中第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當中明確提到參選人在參選時必須簽署文件確認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這個文件就是「確認書」。條文明確指出,參選者「應當」簽署而不是自願簽署。
當局須嚴格執法
香港國安法是人大制訂的法律,在香港具有不可置疑的效力,更不是司法覆核可推翻。既然法律已就參選人報名時須簽署文件作出明確規定,等於正式確立了「確認書」制度,成為香港法律的一部分,也成為立法會選舉提名表格一部分,任何人報名參選公職時都需要簽署「確認書」,豈是所謂自願或只供選舉主任參考?拒絕簽署理所當然不能「入閘」。
「攬炒派」揚言拒簽「確認書」,既是一種政治的猖狂挑釁,也是一種試探,看看當局會否有力執法。如果當局只是口頭強硬但沒有嚴格執行,立法會選舉繼續中門大開,必將令「攬炒派」更加有恃無恐,不斷挑戰香港的憲制底線。
「攬炒派」、反對派拒絕簽署「確認書」是他們的自由,但拒絕他們「入閘」也是選舉主任的權力和職責。國安法已經明確了「確認書」制度,就必須如實執行,直接取消拒簽者的資格。立法會選舉的「入閘」關必須守穩,這是政府責無旁貸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