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評論員 趙燕玲
香港立法會換屆選舉提名期將於今日結束,昨選舉主任裁定12名參選人提名無效,被DQ的參選人包括公民黨的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鄭達鴻,以及黃之鋒、岑敖暉、梁繼昌、袁嘉蔚、梁晃維、鄭錦滿、劉穎匡和何桂藍。同日,特區政府及中聯辦均發表聲明支持選舉主任的決定,指該決定旨在保證選舉能在符合基本法及其他適用法律下公開、公平和誠實地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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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周知,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立法會議員的憲制責任,根據《立法會條例》第40(1)(b)(i)條,立法會選舉參選人須按照法定提名程序在提名表格簽署聲明,表示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區。這是選舉主任裁定參選人提名是否有效的最核心法律依據。從此便可看出,以上12名參選人遭DQ完全是有客觀事實依據的合法合理之舉。他們當中或有人高調宣揚「香港獨立」「民主自決」等主張,比如曾擔任香港眾志秘書長的黃之鋒;或主動尋求勾結外國政府和組織制裁香港、反對香港國安法實施,比如公民黨的四位參選人;或明確表示其參選意圖是為奪取「35+」議席以否決財政預算案、癱瘓港府。以上種種主張和言行都明顯違反了基本法和香港國安法,更不符《立法會條例》中的參選規定,根本不能獲得提名參選資格;如若選舉主任視而不見放任其「入閘」,那才是踐踏香港法律和法治。
選舉主任在DQ信中,明確指出該12名參選人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不可能履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然而反對派卻污衊選舉主任政治審查、「非法」剝奪選舉權。選舉主任作出的裁定是有法可依、據實全面綜合考量後的結果,怎會是政治操弄?判定參選人是否真誠擁護基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區不能只憑參選表格,更要參考其過往實質言行。就如郭榮鏗、楊岳橋、郭家麒、黃之鋒等人雖然為獲參選資格簽署了表格聲明,但其以往種種言行已實實在在揭示其不可能真誠擁護基本法。他們或多次赴美或致信外國政客,請求制裁香港或港府官員,這都是明確可查的事實,不是某些人現在的狡辯和抵賴可以一筆抹去的;而「變臉」最快當屬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眾志綱領中明確表明推崇「民主自決」、不排除「港獨」選項,去年其還多次為美國簽署所謂《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在國際四處串訪。然而面對選舉主任提問查詢時,他卻全然否定自己支持「民主自決」和「港獨」,說過去眾志身份與參選無關,亦無意請求外國制裁云云。為了「入閘」參選,竟可以「今日的我打倒昨日的我」來掩飾、否定過往一切不符議員參選資格的言行,某些反對派為獲取政治利益不惜當眾撒謊,其虛偽自私面目,確實令市民瞠目結舌、大開眼界。
立法會是香港立法機關,想要參選立法會議員當然必須真誠擁護基本法和香港特區,面對某些明顯不符參選資格和突破相關法律底線的參選人,惟有依法裁決DQ,才能避免其登堂入室禍害議會和香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