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表示,歡迎上訴法庭21日在一宗司法覆核上訴的判決中,裁定要求到香港工作的家庭傭工在其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留宿規定」)是合法的。
港府指,一貫的政策是讓本地勞工優先就業,只有在確定某些特定行業的本地勞工供應短缺才容許輸入外勞。「留宿規定」是這項政策的基石。外傭來港前需與僱主簽訂標準僱傭合約並同意有關安排。標準僱傭合約第3條訂明外傭須於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除合約協議外,外傭和僱主必須各自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中向政府承諾外傭只會在僱主的住址工作及居住。換言之,外傭在簽訂合約前已清楚知悉「留宿規定」,而他們也是在此規定下獲准到香港工作。
港府称,在香港勞工法例下,外傭享有與本地僱員相同的保障。根據標準僱傭合約,僱主須免費為外傭提供合適和設有傢具的居所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僱主也須在相關簽證申請表格上承諾為外傭提供合適及有合理私隱的住宿地方。如僱主不符合規定,其申請將會被拒絕。
港府说,如外傭認為其僱主未能提供合適的住宿地方、或違反標準僱傭合約有關住宿安排的條款,或懷疑其僱傭權益受到剝削,可向勞工處尋求免費的諮詢和調停服務。外傭亦可向入境事務處(入境處)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