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25歲酒店餐飲部員工於去年萬聖節參與「示威」時被捕,早前承認一項非法集結罪,被判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其後就刑期申請覆核,法官潘兆初、彭偉昌和潘敏琦今早在高等法院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原則有錯,改判處被告即時監禁3個月。
控方提出覆核理據指,原審裁判官何俊堯未有充分考慮非法集結潛在風險,當時「示威」人數遠多於警方,人眾不聽從警方指示下,集結容易被暴力「示威者」騎劫,急速升級。而何官認為該非法集結輕微,屬裁斷錯誤,其人數具風險破壞社會安寧。而在眾人情緒高漲情況下,被告拋出麻包袋的行為易令人仿效,屬加刑因素。
潘官指,被告一身裝備如組合棍、2對手套等,明顯有備而來,加上《禁蒙面法》仍生效下蒙面,目無法紀,不聽從警方指示,均屬被告加刑因素。3位法官經退庭商議後,指何官判刑時原則有錯,刑期明顯過輕,應判處被告即時監禁,遂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1/3刑期,加上被告已履行8小時社會服務令,再扣減1個月刑期,終判處被告3個月監禁。(圖:星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