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憲法日】憲法與香港國安法律

2020-12-04 02:42
來源:香港商報

 法律的本意,是為了保障每個市民的權益。其中從國家層面去保護本國國民安全的,便是國家安全法律。國家安全是面向一個國家排除他國安全威脅的整體概念,影響涉及全國範圍及每位國民。因此,世界各國的國家安全立法,基本上屬於中央事權。

 那為什麼保障市民安全的法律,要由國家層面來作出保障呢?這是因為國家是人們生活和對社會管理的最基本單位。事實上,並不只安全法律是由國家層面來定立,社會上所有法律,包括保障私人關係的民法、規管社會秩序的刑法,都是依靠國家力量來確保其強制力。此外,國家還是主要國際交往的基本單位。沒有國家的參與和組織,國際合作根本無從談起。

 憲法下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

 《憲法》是制定一個國家發展的理念、方向與藍圖,中國《憲法》對於國家安全有專門規定:包括第1條第2款,保障國家的根本制度;第29條第1款,有關國防發展;第52條,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第53條,保護國家秘密、社會公德、公共財產和秩序;第54條,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第55條,保衛國家免受侵略等等。

 法律背後的支撐,是我國對於國家安全的理解和保障理論。在2014年4月的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會議上,首次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訂明了12個安全領域;後來隨着新發展再新增了4個。這16個領域包括傳統概念的政治安全、國土安全、軍事安全、社會安全;非傳統的經濟安全、資源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網絡安全、核安全、生態安全、海外利益安全;以及不斷拓展新型領域安全的太空安全、深海安全、極地安全、生物安全。

 其實這些安全領域跟我們生活是息息相關的。例如經濟安全涉及日常的防偽鈔、貨幣和市場秩序;資源安全關係到我們的糧食和用電等是否穩定;網絡安全影響着個人私隱和網上交易;文化安全保護了多樣性和少數民族文化;以至於在社會安全下的新冠疫情公共衛生應對等等。而沒有國家層面的生態安全為基礎,更遑論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如《巴黎協議》的合作。

 在憲法藍圖和安全觀理論下,國家的安全法律體系秉持一元多層級的立法原則。在2015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規定基礎和綜合性原則,並在之下制定有多部專門針對性的法律,例如《國家情報法》《反恐怖主義法》《核安全法》《反分裂國家法》等等,專門就各安全領域作出規管。最後配以包括《刑法》等法律中有關國家安全的條文,例如《刑法》第120條的反恐怖組織、第300條的反邪教活動等作為定罪量刑的規範。

 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法律

 根據《基本法》,內地和香港實行兩套不同的法律制度;內地保障國家安全的法律不在香港實施。為保障香港在日益複雜的國際交往中獲得安全,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根據《憲法》第31條、第62條第2、14和16項,並依據總體國家安全觀的思想指導,為香港專門訂立適用於特區的《香港國安法》,以防範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兩項目的犯罪,以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勾結外國和境外勢力兩項手段犯罪。

 「一國兩制」下,中央和香港特區共同承擔起保護國家安全的責任。中央承擔根本責任,而特區則負有憲制和主要責任;這也符合國家的中央統一領導,地方行使一定權力的國安立法和執法布局。對於影響整個國家的安全,並不屬於特區擁有的排他性自治範圍。因為如果把中央的責任排除在外,這對於香港以外的全國其他地方來說,是不合理也並不公平,同時可能對國家構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在這個屬性基礎上,《香港國安法》按照《基本法》第18條,通過列入附件三在香港公布實施。

 這次立法充分體現了「一國兩制」的嚴謹原則和特色。內地和香港的國家安全法律,在兩套不同的法律系統下運作。然而,兩套系統均源於中國《憲法》的規範,並共同組成完整的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憲法》是全國所有法律,包括香港法律的法源。《基本法》衍生自《憲法》,專門規定香港的法律體制,包括本地立法和附件三的制度安排。《香港國安法》按照《憲法》而立,並通過《基本法》而成為香港法律制度的組成部分。《憲法》安排既保障了公民權利和安全,也是體現「一國兩制」精神的最佳例子。(基本法推廣督導委員會委員 李浩然)

[責任編輯:朱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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