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表示,1名納稅人於10日在屯門裁判法院被裁定蓄意意圖逃繳薪俸稅罪名成立,該納稅人被還柙14天後,在今日(24日)被判入獄12個星期。
稅務局指,該納稅人是1間通訊服務公司的高級營業銷售代表,他承認了10項蓄意意圖逃稅控罪,觸犯《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2條第(1)(d)款。
稅務局引述案情透露,該納稅人在有關暫緩2007/08至2010/11課稅年度暫繳稅的每份申請表格內,陳述他因將離職而減少入息,所以申請暫緩繳納有關課稅年度的暫繳薪俸稅;但局方經調查發現,被告於2007年4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仍受僱於通訊服務公司,而他在申請表格內填報的入息款額較他從通訊服務公司已收取的入息為少。稅務局發現該納稅人在4個課稅年度的相應期間少報已收取的入息總額達687,816元,導致少徵收的暫繳薪俸稅合共146,223元。
案情同時指該納稅人在2011/12至2014/15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個人進修開支金額5.6萬元至7.82萬元,並在2011/12至2016/17課稅年度的報稅表內每年申索扣除認可慈善捐款5.22萬元至148,680元。該納稅人聲稱曾經捐款予兩間機構,但未能提供足夠詳情或任何證據以證明他所申索扣除的個人進修開支及認可慈善捐款。稅務局其後發現該納稅人在2015/16課稅年度作出一筆金額為102元的可扣除慈善捐款,而該納稅人在6個課稅年度虛報的個人進修開支和認可慈善捐款總額達961,598元,導致逃繳薪俸稅稅款合共148,419元。
稅務局發言人提醒納稅人,《稅務條例》訂明逃稅是刑事罪行。一經定罪,每項控罪最高刑罰為入獄3年和罰款5萬元,另加一筆相等於少徵收稅款3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