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話題】黎案宜交國家法庭處理

2021-01-06 03:17
來源:香港商報

 華人學術網絡成員 羅智傑

 近日來,關於反中亂港頭目之一、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因涉嫌欺詐及被控「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高院法官審訊後,依然堅定地認為沒必要把這樣的嫌疑人收押,而是任其繳納一千萬的「保釋金」,讓他大搖大擺地離開法庭返回家中,這樣的判決顯然是不合理的。法官為何會得到這樣的結論,為何認可黎可以以天價保釋?後來再一次審理中,終審法院才宣布需要重新關押黎,從中需要我們看到背後存在什麼問題?

 保釋條件對黎智英毫無意義

 首先,我們需要理解,為何在保釋一事上會有如此的反覆?根據李姓法官日前的書面判詞中,控方曾多次要求法庭必須考慮黎智英的潛逃風險。然而李法官則認為,黎智英承諾長期留在家中,因此他的潛逃風險可以通過巨額保釋金和苛刻的保釋條件而降低。從這一份書面判詞中,看出了該名法官、甚至可以反映,這個法庭和法院,把普通法和國家安全法這個概念混淆了。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法官只是表面上認為通過千萬的保釋金和苛刻的保釋條件便可以做到黎智英不「著草」,然而作為法官,他卻看不到黎智英長年身為歐美「反中亂港」的買辦,並且早年便加入了英國國籍並勾結英美的背景。不難想像出黎智英的「後路」早已經準備好了。

 試想,連許智峰之徒都可以假借「交流」為名,連夜「著草」到歐洲,何況這是一個有數艘遊艇的「富豪」?更不用說區區一千萬的保釋金,不到黎資產的十分之一甚至是百分之一,對他來說,一千萬根本是不足掛齒的。保釋條件中還提到黎的三個擔保人每人提供10萬港元,提供擔保的三人中,不少於一人本身也是官司纏身,其操守實不可信。這些保釋條件,對於法官來說縱使號稱「嚴苛」,但是對於這樣一個信用破產的人來說根本就是毫無意義。

 普通法經驗判案存偏差

 與此同時,法庭在做出保釋安排的時候加入了許多限制性的條文,這也就從側面說明其實法院也不放心這樣的保釋安排。所以終審法院就此事再次審理的時候,表示李姓法官對國安法的理解存有爭議,並重新得出了黎需要重新關押直到開庭審理為止的判決。

 這其實就是說明即使是國安法官,在審判中也難免再次出現「警察抓人、法庭放人」的問題。當法官用普通法的經驗去判斷案件,但普通法講究表面證據,而香港國安法在條文中詳細列明了什麼樣的行為即為犯罪,所以要香港法官在這樣的情況下判案是極容易產生偏差的。該法官很明顯便是根據普通法對於一般刑事案件先保釋後羈押的原則,這樣無論是對國安法、對國家主權的權威都是極大的傷害。

 基本法第十九條又規定:「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但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無管轄權。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的事實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文件,上述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行政長官在發出證明文件前,須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證明書」。

 可見,任何有關國家行為事務的案件,尤其是關於國安、外交等案件理應屬國家管轄的事務,為何仍要授權特區法庭審理,事實也證明將國安案件交由特區法庭審理便出現了「三度審案、三種不同的判決」。依過去經驗,黎案最有可能再由特區政府要求人大常委會釋法以維護國家安全。若然,與其授權特區法院審理搞到亂七八糟,不如授權將任何有關國家行為事務的案件交由國家法庭處理。

[責任編輯:岳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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