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確定精神損害賠償責任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文件明確了國家賠償精神損害認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賠償辦副主任王振宇介紹,根據《解釋》規定,有《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依法應當賠償的,一般可同時認定致人精神損害;無罪或者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人被羈押六個月以上,或者受害人經鑑定為輕傷以上或者殘疾等情形,可認定為造成嚴重後果。
《解釋》同時規定,認定精神損害有違公序良俗的,可不認定存在精神損害,受害人對損害事實和後果的發生或者擴大存在過錯,可酌情減少或者不予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體現了司法裁判行為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引領和導向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