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6日就去年6月一宗非法集結案的4名被告宣判,已解散的「港獨」組織「香港眾志」前秘書長黃之鋒、荃灣區區議員岑敖暉等4人分別被判即時監禁4至10個月不等。
4名被告包括黃之鋒、岑敖暉、南區區議員袁嘉蔚及觀塘區區議員梁凱晴。他們早前承認於案發當日在維多利亞公園與其他人在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下,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
其中,過往有6次刑事定罪紀錄、在保釋期間犯案的黃之鋒被判即時監禁10個月;有1次定罪紀錄的岑敖暉被判即時監禁6個月;袁嘉蔚、梁凱晴均為初犯,被判即時監禁4個月。
黃之鋒早前因前年包圍警察總部案被判監禁13.5個月,上月再因於前年10月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及違反《禁止蒙面規例》被判入獄4個月。法官下令他在本案中的刑期須與另案刑期分期執行。
法官判刑時表示,被告明知集會未經批准但仍然參加,是故意及有預謀、公然犯法,必須判以阻嚇性的刑罰,以反映本案的嚴重性、以儆效尤,避免其他人仿效。
該宗非法集結案一共涉及26名被告,包括黎智英、李卓人、何俊仁、黃之鋒等。2月5日,該案由區域法院法官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理,24名被告出庭受審,同案另兩名被告羅冠聰、張崑陽已離開香港,法院已向兩人發出拘捕令。經審理,黃之鋒等4人4月30日各承認一項「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黎智英等其餘20名被告則押後至6月11日再提訊。(記者周偉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