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檢網站消息,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6起依法懲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這些案件都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比如,丈夫長期虐待妻子,導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對施暴的丈夫實施傷害行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對施暴者實施傷害行為,導致施暴者受傷、死亡的等,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殺人罪。
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表示,時有發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權,破壞了和睦的家庭關係,更影響了社會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由於發生在家庭成員內部,具有一些特殊性。在選編案例時,主要考慮了以下因素:對事實認定、證據採信、法律適用要準確,不能採取「和稀泥」辦案,要查清事實、理清原委;對實施家庭暴力手段殘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對因酗酒、賭博等惡習而長期或者多次實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構成犯罪的,要體現從嚴打擊、依法嚴懲;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對施暴者實施傷害、殺害行為的,要依法體現從寬處理精神;檢察辦案不能局限於就案辦案,要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本着上述原則,最高檢第一檢察廳從各地檢察機關報送的90多個案例中篩選出6個,並徵求了全國婦聯、最高檢有關業務部門、部分省級檢察院以及專家學者的意見。在這些案例中,檢察機關均履行了主導責任,通過介入偵查、自行偵查,展開調查走訪,全面了解情況。在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同時,尊重被害人的意願,認真聽取各方意見,將其作為辦案參考。通過司法救助、協同各方力量開展救助幫扶等方式,幫助修復被損壞的家庭和社會關係。注重以案釋法,通過推動公開庭審,協同婦聯等部門共同開展反家暴普法宣傳。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五年來,家庭暴力是違法犯罪行為的觀念逐漸得到認同,不再被認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頒布實施,強化了公民人格權保護,婚姻家庭編更是明確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這對於鞏固、發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保護婦女、兒童、老人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梳理、選編、發布典型案例,就是為了引導檢察機關通過貫徹落實反家暴相關法律,真正把這種精神內涵、基本理念融入辦案全過程,更好回應人民群眾的法治需求。」最高檢第一檢察廳負責人說。
案例一
張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歿年41歲。
二人2004年底結婚。張某某酗酒後經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問題對其毆打,曾致李某某受傷住院、跳入水塘意圖自殺。
2020年2月24日淩晨3時左右,張某某酗酒後在家中再次毆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頭髮,多次打其耳光,用拳頭擊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後帶着兒子前往其父親李某華家躲避,將兒子放在父親家後,在村西側河道內投河自殺。後村民發現李某某的屍體報警。經鑑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東省平原縣公安局於2020年2月24日立案偵查,3月9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20年3月11日,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對張某某決定逮捕,4月9日,對其提起公訴。
2020年8月28日,山東省平原縣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審宣判後,張某某未上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介入偵查,引導取證。因張某某在村外居住,村民對李某某是否被毆打不知情,張某某的父母也有包庇思想,被害人屍體無明顯外傷,偵查初期證據收集較困難。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提出以毆打持續時間較長、次數較多作為取證方向。偵查機關根據李某某曾被毆打住院的線索,調取李某某就診的書證,李某某的父親、母親、兒子、醫生的證言等證據,證實張某某多次毆打李某某的事實。
(二)自行偵查,完善證據。審查起訴階段,張某某辯解雖毆打過李某某,但李某某系迷信尋死,其毆打行為不是李某某自殺原因。檢察機關開展自行偵查:一是詢問李某某父親,證實李某某案發當日口唇破裂、面部青腫;二是訊問張某某、詢問李某某的兒子,證實李某某自殺前流露出悲觀厭世的想法,被毆打後精神恍惚;三是詢問張某某父母,因張某某被取保候審後毆打其父母,其父母不再包庇如實作證,證實張某某酗酒後經常毆打李某某。
(三)開展救助,解決當事人未成年子女生活問題。案發後,父親被羈押,母親離世,被害人未成年兒子生活無著。檢察機關派員多次看望,為其申請司法救助,並向民政部門申請社會救助,使其基本生活得到保障。同時,依託省檢察院與省婦聯保護婦女兒童權益工作合作機制,經多方共同努力,使其進入職業技術學校學習勞動技能。
【典型意義】
(一)介入偵查、自行偵查,提升辦案質效。發生在家庭成員間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證難、定性難等問題。檢察機關通過介入偵查、自行偵查,圍繞虐待持續時間和次數,虐待手段,造成的後果以及因果關係等取證,從源頭提高辦案質量。
(二)準確適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情節。「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殘、自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二款規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
(三)延伸檢察職能,關愛家暴案件未成年子女。夫妻間發生的虐待案件,一方因虐待致死,一方被定罪服刑,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創傷、失管失教、生活困難。檢察機關辦案過程中,注重協同相關部門和社會力量,對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輔導、家庭教育指導、經濟幫扶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案例二
胡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歿年6歲,系胡某某次女。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爺爺奶奶生活,後因上學搬來與母親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間,胡某某照顧曹某某日常生活、學習中,經常因曹某某「尿褲子」「不聽話」「不好好寫作業」等以罰跪、「蹲馬步」等方式體罰曹某某,並多次使用蒼蠅拍把手、衣撐、塑料拖鞋等毆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時許,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褲子對其責罵,並使用塑料拖鞋對其毆打,後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後退躲避,從二樓樓梯口處摔下,經搶救無效當日死亡。經檢驗,曹某某頭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處表皮剝脫、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側兩處皮膚缺損,達到輕傷二級程度。
河南省淮濱縣公安局於2019年4月3日立案偵查,6月17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9年9月6日,淮濱縣人民檢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訴。
2020年1月6日,淮濱縣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處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胡某某未上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檢察機關第一時間介入偵查提出建議:一是全面提取案發現場的客觀性證據,如拖鞋、蒼蠅拍等,以印證胡某某的供述;二是圍繞死者生活、學習軌跡,走訪學校、親屬等,查明死者案發前生活、學習及平時被虐待的情況;三是通過屍檢報告、傷情鑑定、理化檢驗報告等,查明死者損傷原因及死因。經偵查查明胡某某虐待致曹某某周身多處損傷、死亡的犯罪事實。
(二)準確適用法律,充分釋法說理。被害人的父親曹某飛及其他近親屬提出,曹某某是被傷害致死,為此多次上訪。檢察機關就定性、法律適用問題開展聽證,邀請曹某某的近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等參與。檢察機關對胡某某的行為性質及可能受到的處罰進行了論證說理。通過聽證,曹某某的近親屬對檢察機關的意見表示理解、認同。
(三)推動制度落實,形成保護合力。檢察機關以本案為契機,結合近五年轄區內發生的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調研分析,針對相關部門在落實強制報告制度過程中的薄弱環節,向相關部門發出檢察建議。在檢察機關推動下,由政法委牽頭,檢察機關聯合公安、教育、民政等部門建立預防侵害未成年人權益聯席會議制度,有效築牢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防護牆」。
【典型意義】
(一)通過引導取證,查清事實準確定性。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在較長一段時期內持續毆打、體罰子女,情節惡劣的,應當依法以虐待罪定罪處罰。檢察機關通過介入偵查,引導偵查機關在案發初期及時固定證據,為案件性質認定築牢事實、證據基礎。
(二)準確區分故意傷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界限。根據「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被告人主觀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剝奪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於追求被害人肉體和精神上的痛苦,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重傷或者死亡的,屬於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應以虐待罪定罪處罰。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雖然不是虐待行為本身所導致,但被害人的後退躲避行為是基於被告人的虐待行為產生的合理反應,死亡結果仍應歸責於被告人,屬於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不屬於意外事件。
(三)注重發揮各方作用,構建聯動保護機制。檢察機關推動家暴案事件報告制度落實落細,堵塞管理漏洞。加強與相關部門聯動,促進完善制度機制,形成司法保護、家庭保護、學校保護、政府保護、社會保護的有效銜接。
案例三
張某某虐待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女,歿年65歲,系張某某的母親。
被告人張某某與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5月7日,其母親王某某因精神疾病發作離家,被張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5月10日間,張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覺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頭部受傷。同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張某某的父親張某品報案。經鑑定,王某某額部擦挫傷、四肢軟組織挫傷,屬輕微傷,死因系肺動脈栓塞死亡。另查,張某某亦曾多次毆打其父親。
貴州省織金縣公安局於2018年5月18日立案偵查,6月25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8年9月5日,貴州省織金縣人民檢察院以張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訴。9月14日,織金縣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處張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一審宣判後,張某某未上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完善證據、強化審查,準確認定事實。檢察機關派員到案發地走訪調查,當地群眾反映「王某某被張某某活活打死。」檢察機關引導公安機關進一步調查取證,證實張某某在母親精神病發後未送醫,而是持續多天持木棒毆打,造成其輕微傷。檢察機關結合張某某供述及證人證言,與鑑定人溝通,諮詢法醫,確定被告人的虐待行為並非被害人致死原因。最終,檢察機關認定被告人的行為構成虐待罪,但不屬於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二)聽取被害人近親屬意見,開展釋法說理。檢察機關主動聽取死者近親屬張某品的意見,並釋明審查認定的事實、證據採信、法律適用等問題,消除其疑惑。宣判後,張某品未提出異議。經回訪,張某某刑滿釋放後,返回家中與其父親張某品共同居住,未再出現打罵老人的現象。
(三)推動在案發地公開庭審,開展法治宣傳。檢察機關與法院、當地政府溝通,在案發地公開審理。數百名群眾旁聽庭審,檢察機關結合案件特點闡述了虐待罪的構成、法律適用及本案的警示意義。法院當庭宣判後,群眾表示,通過旁聽庭審,直觀了解了司法機關辦案程序,消除了對被害人死因的誤解。
【典型意義】
(一)準確把握虐待行為與被害人死亡之間的因果關係。「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因長期或者多次實施虐待行為,逐漸造成被害人身體損害,過失導致被害人死亡的,屬於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雖然實施了虐待行為,但被害人非因上述虐待行為造成死亡,不能認定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二)運用事實、證據釋法說理,提升司法公信。檢察機關主動聽取被害人近親屬對案件處理的意見,釋明檢察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的依據,讓其感受到檢察辦案的客觀公正。
(三)深入落實「誰執法誰普法」責任制。檢察機關推動案件到案發地公開庭審,強化以案釋法,通過「看得見」「聽得到」的普法形式,促進群眾學法知法懂法,弘揚尊老美德,普及反家暴知識,增強公民反家暴意識。
案例四
毛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毛某某,女,1994年12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
二人系夫妻,均系聾啞人。王某某酗酒,經常酒後打罵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將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訴了朋友,說晚上回家要砍斷毛某某的腳。於是,毛某某買了一把刀,藏在臥室衣櫃內。當晚,王某某回家後在客廳一邊喝酒一邊打毛某某,並將菜刀放到飯桌上。後因孩子哭鬧,毛某某回臥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後進入房間,繼續打毛某某,說要用菜刀砍斷毛某某的腳,並走出房間拿菜刀。毛某某從衣櫃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亂砍,分別砍在王某某頭頂、手臂、腹部等處。王某某奪下刀後,受傷倒地。毛某某到王某某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報警。經鑑定,王某某損傷程度為重傷二級,毛某某為輕微傷。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於2019年6月26日立案偵查,8月6日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對毛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全面了解案件情況。檢察機關派員多次走訪,了解到王某某一家6口生活困難,王某某的父母年邁患病無勞動能力;王某某案發前在當地務工,被砍傷後沒有收入;毛某某在家照顧兩個孩子,低保補助是家庭主要經濟來源。村民反映,王某某經常酒後對毛某某實施家暴,還多次毆打親友、鄰居,認為毛某某的行為是反抗家暴,希望對其從輕處理。
(二)準確定性,依法妥善處理。檢察機關認為,毛某某面對現實、緊迫的人身危險取刀反擊,屬於正當防衛,雖事先準備刀具,但不影響防衛性質。王某某徒手毆打,實施的是一般暴力行為,雖聲稱要拿菜刀砍毛某某,但在尚未使用可能危及生命或可能造成重傷的工具或高強度手段時,毛某某用刀砍王某某,其防衛手段及損害後果與不法侵害明顯失衡,屬於防衛過當。鑑於本案系家庭矛盾引發,毛某某有自首情節,依法決定對毛某某不起訴。
(三)開展司法救助和跟蹤回訪。針對王某某一家經濟困難情況,檢察機關為其申請司法救助,並與村委會溝通,由村委會監督司法救助款的使用,以管束王某某不再實施家暴。作出不起訴決定後,檢察機關對二人進行動態跟蹤教育,經回訪,王某某未再對毛某某實施家暴。
【典型意義】
(一)正確認定因家庭暴力引發的故意傷害犯罪與正當防衛。「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權利免受不法侵害,對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採取制止行為,符合刑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應當認定為正當防衛。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傷、死亡的,屬於防衛過當,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應當以足以制止並使防衛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為標準,根據施暴人正在實施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手段的殘忍程度,防衛人所處的環境、面臨的危險程度、採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損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嚴重程度等綜合判斷。
(二)妥善把握家庭暴力引發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家暴引發的刑事案件不同於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牽涉其中,要兼顧維護家庭穩定、修復被損壞的家庭關係、尊重被害人意願。對犯罪嫌疑人具有防衛性質、自首等法定情節,獲得被害人諒解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
(三)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職能。對符合司法救助條件的,檢察機關要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彰顯司法人文關懷,幫助被救助人解決面臨的生活困難、安撫心靈創傷,避免「因案致貧」「因案返貧」,促進家庭、社會和諧穩定。
案例五
武某某、陳某某、傅某某故意殺人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陳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系被害人女婿。
被告人傅某某,女,案發時17周歲,系被害人之女。
被害人傅某明,男,歿年54歲。
武某某與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案發時6周歲)。傅某明與前妻養育一女傅某某。傅某某與陳某某生育一女(案發時3個月)。上述6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後經常打罵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結婚,婚後仍經常酗酒、打罵武某某,社區民警、村幹部曾多次前往勸解。
2018年7月5日21時許,傅某明在家中酗酒,與武某某、傅某某發生爭吵,並欲打傅某某,被陳某某擋下。傅某明到廚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陳某某在阻攔過程中被傅某明劃傷手臂。傅某某、陳某某、武某某合力將傅某明按倒將刀奪下。武某某撿起半截扁擔擊打傅某明頭部,致傅某明昏倒。傅某明清醒後往屋外逃跑,並大聲呼救。武某某擔心日後被繼續施暴,遂提議將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與陳某某一同追出,將傅某明按倒,武某某從家裏拿出尼龍繩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頸後鬆開,見傅某明未斷氣,要求陳某某、傅某某幫忙拉繩直至傅某明斷氣。武某某讓傅某某報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經鑑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頸窒息死亡。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瀘縣公安局以武某某、陳某某、傅某某涉嫌故意殺人罪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瀘縣人民檢察院以涉嫌故意殺人罪對三被告人提起公訴。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處陳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判處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一審宣判後,三被告人均未上訴。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傅某某作案時系未成年人,具有自首、從犯情節,且處於哺乳期,家中有3個月的女兒和6歲的妹妹需照顧,檢察機關介入偵查後建議公安機關對其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審查起訴階段,武某某擔心家中孩子無人照料意圖包攬全部罪責,檢察機關釋法說理,使武某某放下思想包袱,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同時,聯繫法律援助機構為三被告人指定辯護人,保障辯護權。檢察機關認為,本案是典型的家暴被害人因不堪忍受家暴殺死施暴者的刑事案件,傅某明有重大過錯,結合三被告人的自首、從犯、未成年等量刑情節,聽取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意見後,對武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五年至八年的量刑建議,對陳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至五年的量刑建議,對傅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的量刑建議。
(二)協同各方力量,妥善解決被告人服刑期間家庭問題。檢察機關利用專業力量對未成年被告人傅某某及妹妹進行心理輔導,修復突發暴力事件造成的心理創傷。同時,發放司法救助金,聯繫鎮村將其列為最低生活保障對象,並聯繫一位志願者,為他們提供長期物質幫助,聯繫教育部門解決幼兒異地就學問題。
(三)利用公開庭審,開展反家暴普法宣傳。檢察機關與縣婦聯共同開展「以案說法,維護婦女權益」普法,在法院配合下,邀請縣婦聯、鎮村婦聯維權幹部旁聽武某某、陳某某案庭審。同時,檢察機關與婦聯會簽文件,加強協作配合,共同推動婦女維權工作的開展。
【典型意義】
(一)依法妥善辦理家庭暴力引發的刑事案件。「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對長期遭受家庭暴力後,在激憤、恐懼狀態下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為擺脫家庭暴力而故意殺害、傷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為具有防衛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顯過錯或者直接責任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二)注重研究解決案件衍生的社會問題。因家暴引發的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員或致傷、致死,或入獄服刑,家中多出現需要被撫養、贍養的人失去生活來源或無人照料。檢察機關積極與村(居)委會、民政、教育等部門對接,通過司法救助、社會幫扶、心理疏導等,妥善解決涉案家庭生活保障、監護保障、教育保障問題。
(三)通過以案釋法,增強全民法治觀念。檢察機關注重在辦案中普法,組織旁聽庭審,將符合公開條件的庭審作為法治宣傳公開課,教育公民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充分發揮「辦理一個案件、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六
楊某某故意傷害案
【基本案情】
被不起訴人楊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
被害人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
二人1995年結婚後,因朱某某賭博及贍養老人等問題時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毆打楊某某。楊某某也多次提出離婚,並於2020年7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後經調解撤訴。
2019年1月8日23時許,楊某某懷疑朱某某給其他女性發曖昧短訊,二人在家中再次發生爭執,楊某某用菜刀將朱某某左手手指砍傷,經鑑定為輕傷二級。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報案,公安機關對楊某某故意傷害案立案偵查,9月30日將楊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雲南省會澤縣公安局將楊某某故意傷害案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
雲南省會澤縣人民檢察院審查後,於2020年11月18日,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對楊某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檢察機關履職情況】
(一)查清事實,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在審查逮捕階段,因楊某某不認罪,檢察機關作出批准逮捕決定。審查起訴階段,通過檢察機關釋法說理,楊某某自願認罪認罰。檢察機關進行羈押必要性審查,認為對楊某某無繼續羈押的必要,依法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二)組織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檢察機關認為,本案系家庭矛盾激化引發,楊某某自願認罪認罰,取得被害人諒解,考慮到家暴因素牽涉其中,且二人婚姻關係緊張,為依法妥善處理本案,遂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監督員,在朱某某、楊某某和二人的女兒在場下對擬不起訴公開聽證,聽取各方意見。雙方均表示接受處理意見並妥善處理婚姻問題。
(三)進行回訪,加強反家暴延伸工作。檢察機關根據辦案中反映的朱某某家暴行為,對朱某某進行訓誡,朱某某表示願意積極改善家庭關係。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後,通過回訪提示楊某某,如再次遭受家暴,要留存、收集證據並及時報案。
【典型意義】
(一)對因遭受家暴而實施的傷害犯罪要堅持依法少捕慎訴理念。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與其長期遭受家暴的事實密不可分的情況下,檢察機關不能簡單批捕、起訴,要全面細緻審查證據,查清案件事實、起因,充分考慮其長期遭受家暴的因素。
(二)注意聽取當事人意見。「兩高兩部」《關於依法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見》規定,辦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嚴格依法進行,也要聽取當事人雙方的意見,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起公訴時,更應充分聽取被害人意見,依法作出處理。
(三)注重犯罪預防工作。對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運用訓誡等措施,責令施暴人保證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對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加強舉證引導,告知其必要時可以根據《中國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的規定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