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報稱為學生媒體記者的男子涉於2019年11月在西灣河港鐵站外,被搜出催淚煙彈殼、彈頭,及瑞士萬用刀等物品。他早前否認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兩罪。裁判官王證瑜今日(11日)裁定被告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罪成,但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不成立。案件押後至7月23日,等候為被告索取背景、精神及心理專家報告始判刑,期間他續准保釋。
就無牌管有彈藥罪,王官不接納被告解釋執拾彈頭及彈殼等作家中展示用途。指精神科報告沒有提及被告會展示物品,過往囤積物如報紙及薯條盒等亦非用作展示。即使案發時為記者,工作亦與展示無關;會面紀錄亦無提及展示涉案物品。而被告必然無牌管有物品,故裁定罪成。
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被告辩称自己為《香港學生媒體》記者,案發時到西灣河站採訪,管有萬用刀及鎅刀等物品,分別用作開玻璃樽、燒烤、做手工藝及為朋友點生日蠟燭;索帶則是他在西灣河街頭隨意拾起,以紀錄當晚事件。王官称,有關辯解若出自一般人口中,法庭並不會接納。不過辯方精神科專家指,被告患有先天及終身的自閉障礙、過度活躍症、混合型焦慮症及抑鬱症,以及囤積症。法庭不排除被告可能受到精神問題影響才管有該些物品,因此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罪罪名不成立。
辯方要求為被告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王官回應指,被告2015年曾就非法集結及阻差辦公兩罪而被判240小時社會服務令,而感化令不足以反映案件嚴重性;但承認被告有獨特個人狀況,著辯方提交書面陳詞及案例,以考慮判刑。案件押至7月23日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心理、精神科及背景報告。被告獲准保釋候判,王官明言雖然被告情況特殊,但不代表不會判監。
27歲被告周敏報稱記者,被控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控罪指他在 2019年11月18日,在港鐵西灣河站B出口管有彈藥,即9枚催淚煙榴彈彈頭、一枚催淚煙榴彈彈皮、23枚37/38毫米催淚彈彈殻及5枚38毫米催淚彈彈殻。他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指他在同日同地管有一個瑞士多用途工具、一把鎅刀、一把剪刀、7條膠索帶及一個打火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