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本報記者從廣東省公安廳獲悉,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人民檢察院、廣東省公安廳聯合發布《關於敦促滯留緬北等境外從事電信網絡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人員投案自首的通告》,通告指出,目前仍非法滯留境外,特別是在緬北地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本人或其家屬主動聯繫司法機關,回國自首的,可以視情依法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該通告認為,為貫徹落實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依法懲處電信網絡詐騙違法犯罪行為,同時給相關違法犯罪嫌疑人改過自新、爭取寬大處理的機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違法犯罪活動包括:(一)直接從事電信網絡詐騙活動的;(二)為他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出借、出租、出售銀行卡、手機卡、微信、QQ等通訊工具、第三方支付工具的;(三)偷越國(邊)境或組織、運送違法犯罪嫌疑人偷越國(邊)境的;(四)實施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等非法活動或以其他方式幫助電信網絡詐騙的。
二、目前仍非法滯留境外,特別是在緬北地區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自本通告發布之日起60日內,本人或其家屬主動聯繫司法機關,回國自首的,可以視情依法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並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情節較輕的,可以依法免除處罰。
三、違法犯罪嫌疑人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電話、電子郵件等方式投案,本人隨後到案的,或者在親友的規勸、陪同下投案的,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違法犯罪嫌疑人送來投案的,視為自動投案。
四、違法犯罪嫌疑人有以下行為的,可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一)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其他重要線索,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二)積極協助司法機關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三)提供滯留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人員名單且經查證屬實的;(四)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五、敦促違法犯罪嫌疑人認清形勢,珍惜機會,盡快投案自首,爭取從寬處理。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投案自首的,將依法從嚴懲處。
六、任何單位、組織和個人為滯留緬北違法犯罪嫌疑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交通工具、通風報信、作假證明包庇,或者提供其他便利條件幫助其逃避處罰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七、請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舉報、控告違法犯罪行為。司法機關對舉報人、控告人將依法予以保護。對威脅、報復舉報人、控告人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投案或舉報方式:聯繫戶籍地公安機關、撥打96110或110。
(記者 黃裕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