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2020年在facebook專頁轉發西灣河開槍警及其家人資料,違反「起底」禁制令及匿名令,被控藐視法庭。黃之鋒早前承認有關法律責任,上月被判囚3個月。高等法院今(25日)於高等法院頒下判詞,考慮到黃的地位和情況,認為本案帖文及其帶來的後果是同類違反禁制令案中「最嚴重的一宗」,故判囚3個月,另須付50000元訟費。
判詞指,黃之鋒2020年8月14日在facebook 發布涉案帖文,律政司卻在21個月之後,去年5月才提控,令黃之鋒無法盡早認罪,律政司亦須解釋何故延誤,於法庭而言情況並不理想。判詞提到早於2020年8月17日警方已完成大部分調查工作,惟不解何以需要多20個月,才能於去年5月向涉案開槍警員索取證供,認為律政司就此解釋難以令人信服。
判詞又指,黃之鋒作為一名重要的公眾人物,專頁的追蹤者眾多,影響力也隨之較大,法庭對這類人發布資料的防範較大。答辯方早前強調,黃無意引起在「連登討論區」中鼓吹暴力的言論,惟法官認為這種想法「幼稚」,因他製作帖文時已懷有一定意圖;根據當時的政治氣候,發帖只會加強敵對情緒和激化情況。
判詞續指,人們透過簡單操作,能在網上輕易發帖,而大眾未必會思考或在乎帖文深遠的影響,缺乏警覺性並非有力的求情理由。法官續稱,這類「起底」行為的目的在於促進或鼓勵對特定人士的騷擾,最終引起「漣漪效應」。
判詞提到黃之鋒就藐視法庭致歉,一早表明會承認刑責,其心態亦早已改變,明白到犯案做法不當,然而考慮到黃之鋒社會地位以及氣氛,本案屬警察起底案中最嚴重之列,另顧及到案件延誤等求情因素,認為恰當刑期為判囚3個月,另須付5萬元訟費。
據律政司案情,黃之鋒於2020年8月在facebook轉載連登帖文,內文公開2019年11月西灣河開槍警及其家人的照片,寫有「我哋老豆係殺人犯」,另附有「香港編年史」的連結,載有他們的個人資料。黃之帖文獲4000多人回應,有傳媒報道黃涉違反禁制令後,帖文於翌日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