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電動車新規11月1日起實施!新規還說明了違法相關要求,個人最高罰1000元、單位最高罰5000元……
違規停放電動車最高罰5000元
新修訂的《深圳經濟特區消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近日經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會議表決通過,並擬於今年11月1日起實施。
《條例》加強了對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的消防安全監管。規定公共門廳、樓梯間、電梯轎廂,以及用於居住、辦公等人員聚集的室內場所,禁止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及其蓄電池停放、放置或者充電。
違規停放、放置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和蓄電池,且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除對車輛停放有規定外,深圳還規定了電動車的其他違章處罰標準。
深圳電動車違章處罰標準
《深圳市電動自行車管理規定(試行)》中明確了違章處罰標準:
1.駕駛未登記的電動自行車上路行駛或者不按照規定安裝號牌、過渡期標識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處警告或者50元罰款。
2.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道路行駛時,故意污損、遮擋號牌的,處500元罰款。
3.駕駛電動自行車在限制通行或者禁止通行的區域、時段通行的,扣留車輛且處2000元罰款。
4.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依照《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扣留車輛,處5000元罰款。
5.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或乘坐人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處200元罰款。
6.違反規定停放電動自行車,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責令其改正,可以處警告或者200元罰款。
溫馨提示:駕駛電動自行車一年內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受到五次以上罰款處罰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門將電動自行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信息通知信用徵信機構錄入個人信用徵信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