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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11「購買失敗」衝上熱搜!多地發布消費提醒

雙11「購買失敗」衝上熱搜!多地發布消費提醒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3-11-01 11:00:21 來源:讀特客戶端

 10月31日20:00,今年的「雙11」大幕正式拉開,很多人經歷一翻燒腦湊單操作後,買到了符合心意的商品,但也有不少人非常「鬧心」,昨晚,「付款失敗」「退款」衝上熱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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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少網友遭遇平台提示「優惠信息變更,購買失敗」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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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好不容易湊足滿減,由於商品降價,全部崩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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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還有人表示,直接買比一起付還便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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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人曾起訴平台,法院這樣判

 去年,杭州互聯網法院判決了一起因尾款支付引發的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案。

 原告訴稱,其於「雙11」期間參加預售活動,11月11日需付尾款5000餘元。但在「雙11」當天,原告因系統原因無法完成付款,導致其無法按照活動價格購買商品,造成巨大損失。故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告電商平台賠償損失及律師費合計13000餘元,並公開賠禮道歉。

 被告辯稱,根據原、被告簽署的用戶協議,系統故障屬於合同約定的免責事由,且被告已積極採取補救措施,不應承擔違約責任。

 裁判要點

 ①原、被告締結用戶協議時,已就系統故障的免責事由予以明示,其存在的合理性基於提供平台服務客觀上一定會受到不可抗力及第三方原因的制約,故上述免責條款不應認定為顯失公平的無效條款。本案中,原告主張其未能支付尾款為系統原因所致,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根據在案證據,尚無法排除存在其他因素致使尾款未能成功支付。

 ②「雙11」活動當天,原告向被告反映問題後,被告積極採取補救措施,成功延長涉案訂單的尾款支付時間,已盡到平台義務,原告可在延期時間段內選擇支付尾款或重新下單購買。故原告關於活動機制都已失效的主張依據不足。

 儘管原告在庭審中陳述,事後已通過其他方式購買了相同商品,但其並未提交證據證明此後購買的價格相較「雙11」價格存在差額,對其造成價差損失。且涉案商品在「雙11」當天的活動價格,是因為使用優惠券、紅包、折扣等虛擬權益所致。這些虛擬權益的性質並不等同於現實貨幣,在未被實際使用的情況下,並不能換算成同等價值的貨幣予以支付。

 ③對於網絡服務合同糾紛,法律並未規定賠禮道歉的責任承擔形式,並且本案中原告未提交證據證明被告存在過錯,因此對於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同時,由於被告無需承擔違約責任,原告主張的律師費不應由被告承擔。

 綜上,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別拿「全網最低價」當營銷噱頭

 「雙11」臨近,「全網最低價」成為多家電商的賣點。據媒體近日報道,有品牌與不同銷售渠道因「定價權」引發爭議,內幕如何消費者不得而知,不過從消費者體驗看,「全網最低價」玄機多多。不過,由於市場競爭愈發激烈,每個商家的進貨渠道不同,營銷策略各異,電商平台不能保證自己給出的就是「全網最低價」。更何況,不少商家只是把「全網最低價」當作營銷噱頭,和消費者玩文字遊戲。比如,很多電商平台存在「一品多價」現象——同一個商品介紹頁面其實包含了多件商品、對應不同的價格。所謂的「全網最低價」很可能針對的只是其中最低配產品,比如充電器等配件價格,其他商品價格並不便宜,甚至可能比不打折的官方渠道更貴。

 更關鍵的是,「全網最低價」這一提法本身就涉嫌違法。我國廣告法明確規定,廣告不得使用「最高級」「最佳」等用語。今年2月,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專門發布《廣告絕對化用語執法指南》,規範和加強廣告絕對化用語監管執法。和「最高級」「最佳」一樣,「全網最低價」也屬於絕對化用語,不應出現在廣告中。

 同時,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如果消費者購買的產品並非「全網最低價」,那麼商家將涉嫌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因此,有關部門應加強監管,及時叫停「全網最低價」的營銷行為,避免其誤導更多消費者。

 人們常說,買的沒有賣的精。誠然,經商需要精明的頭腦,但倘若精明過了頭,很可能「聰明反被聰明誤」。「全網最低價」等營銷噱頭只能忽悠消費者一時,一旦消費者發現上當受騙,就會質疑商家的信譽和口碑,進而選擇用腳投票。

 多地發布「雙11」消費提醒

 記者注意到,今年「雙11」前,多地消協和市場監管部門發布相關文章,提醒商家和消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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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場監管部門提醒經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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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協則提醒,消費者網購時要貨比三家、價比三家,警惕商家的「明降實漲」套路,不要輕易將真實姓名、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和手機號碼等個人信息提供給他人,更不要隨意洩露手機動態驗證碼,在收到商品時,盡量與快遞人員一同驗貨再簽收,確保商品包裝完好、數量準確、商品型號與商家宣傳一致。

 道路千萬條,誠信第一條。「雙11」的核心價值在於讓用戶消費得實惠,商家必須老老實實經營,靠產品的品質、價格和服務贏得消費者,真正讓消費者成為受益者,如此,才能推動「雙11」購物節行穩致遠,實現買賣雙方互利共贏。電商平台也要切實履行主體責任,引導商家依法誠信經營,拒絕欺騙誤導消費者。(綜合自瀟湘晨報、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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