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29日),21名分間單位(劏房)業主因違反《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相關規定,在東區裁判法院認罪並被判處罰款共41600元。其中一名業主因多項違規被判處罰款7600元。
這些業主的罪行包括沒有在租賃的租期開始後的60日內向差餉物業估價署(估價署)署長提交租賃通知書;要求租客付還經分攤的水電費時沒有出示繳費單副本及提供書面帳目;及要求租客支付不屬《條例》所准許的種類的款項。
估價署表示,早前發現這些業主涉嫌違反《條例》相關規定,經調查及搜證後向這些業主提出檢控。
估價署強調,該署會繼續採取堅決執法行動,以打擊任何違例個案。
自從《條例》生效以來,已有共79名「劏房」業主因違反《條例》而被定罪。(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