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做好垃圾分類有獎拿。近日,深圳市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解讀新修訂的《深圳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據悉,《辦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通過每年開展生活垃圾分類激勵工作,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激勵,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垃圾分類的良好氛圍,培育市民養成垃圾分類的好習慣。
據介紹,《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深圳9個行政區、1個新區和深汕特別合作區)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相關管理活動。激勵對象包括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和個人,其中單位包括居民委員會,住宅區(住宅小區、城中村)、產業園區、學校、醫院、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公園景區、集貿市場、建設工程施工工地、餐飲場所、交通場站、酒店、大型商超、商務寫字樓等重點場所的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個人包括社區工作者、教師、志願者、物業管理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等。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生活垃圾分類工作評估情況,確定各區的激勵對象比例,其中各區住宅區的激勵名額原則上不超過轄區內住宅區數量的15%。
按照公開、公平、公正、擇優的原則,全市每年對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激勵對象進行認定,給予激勵對象通報表揚,並對其中的住宅區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人進行資金補助,補助標準為:按照5萬元/1000戶的標準進行資金激勵。不足1000戶的,每減少200戶,激勵資金減少1萬元,最低補助為1萬元;超過1000戶的,每增加200戶,激勵資金增加1萬元,最高補助為10萬元。減少或增加不超過200戶的,不予減少或增加激勵資金;住宅區戶數按照實際入住戶數計算。除住宅區以外,其他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單位,予以通報表揚。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成效顯著的個人,予以通報表揚。
《辦法》完善監督程序,規定激勵對象申報材料不實、弄虛作假的,或者激勵資金使用不當的,取消相關認定,且次年度不得參加認定;已發放激勵資金的,予以追回。明確激勵資金僅用於生活垃圾分類相關的設施採購維護、宣傳培訓及勞務補貼等方面,且需在激勵資金發放的當年使用完。激勵資金使用方應通過住宅區公示欄等便於公眾知曉的途徑向住宅區居民公示激勵資金使用情況,並報區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深圳商報記者 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