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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為鳥之兩翼

【來論】「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為鳥之兩翼

責任編輯:靜文 2024-02-05 23:02:47 來源:香港商報網

 全國政協委員、滬港社團總會會長 關百豪博士

 香港特區政府公布「維護國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公眾諮詢文件,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睽違了22年,政府再度就《基本法》23條展開本地立法工作,無疑令人心振奮。

 香港特區自1997年回歸以來,基於不同原因,政府一直未有替《基本法》23條完成本地立法工作。近年,由於國際形勢劇變,香港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方面仍面對不少隱患,嚴重危害本地法治和公共秩序,傷害特區民衆與祖國同胞的民族感情,也令香港安定繁榮的營商形象在國際社會上一落千丈,為此香港在過去幾年付出了沉重代價。

 我想,如果當年我們成功為《基本法》23條本地立法,香港今天的整個政治經濟形勢可能不可同日而語。可是沒有如果,畢竟我們經歷了2019年的「黑暴」事件,為免同類亂局再次發生,廣大市民終於醒覺到本地為國家安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今屆特區政府順應民意,早已表明要盡快啟動23條本地立法程序,一來實踐特區憲制責任,二來對香港「由治及興」的長遠發展願景亦尤為關鍵;正如中聯辦鄭雁雄主任日前表示「發展與安全是車之兩輪、鳥之兩翼」,「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從來都是相輔相成、缺一不可的。

 金融業是香港的重要經濟支柱之一,香港作為祖國對外重要金融窗口,其角色由始至終都沒有改變。作為金融業界的中堅分子,本人絕對全力支持23條立法,惟部分內容稍微不清晰,趁着諮詢期間特區政府廣納民意,正好一抒愚見。

 首先,諮詢文件第7章建議新增「境外干預」罪,即特區政府有責任禁止境外勢力透過本地組織或個人,非法干預國家或特區事務,損害國家的主權和政治獨立,危害國家安全。香港作為國際金融中心,金融業從業員需時刻與世界各地不同國際經貿組織,或金融機構互相交流接觸。此等活動會否超出了諮詢文件中所述「一般國際慣例可接受的範圍」?例如正當批評政府施政、向政府遊說、一般政策研究、與海外組織正常交流,或日常商業活動等,是否在範圍以內?立法條文如果過於空泛,或條文字眼模糊不清,或影響香港金融業正常商業活動,不少本地金融從業員已對會否「誤踩紅線」表示憂慮;而不少國家的金融機構與政治本身也是息息相關的,我促請特區政府注意「境外干預」罪的立法細節,儘可能詳細列明罪責的相關範疇,並明確制訂有關商業活動的豁免條款,以保障本地金融從業員之利益,以免本地金融業與國際脫軌,同時也得防範境外不軌勢力「鑽空子」。

 其次,是諮詢文件第5章中,關於「國家機密」與「非法披露」相關之罪行。在界定何謂「國家機密」時,文件指出只有在符合「沒有合法權限下予以披露,便相當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的情況下,才屬於「國家機密」。情況與「境外干預」罪的憂慮相同,如果立法條文不清晰,或對「合法權限」的詮釋模糊,將令與國際社會交流頻繁的本港金融業從業員無所適從,或在商業活動或決策上「綁手綁腳」,妨礙香港金融業發展和本港經濟復蘇步伐,亦窒礙香港作為「超級聯繫人」的發揮。

 「國家安全」與「經濟發展」為鳥之兩翼,彼此需要得到平衡,方能如虎添翼、振翅高飛。希望特區政府為23條立法時,充分考慮到兩者的微妙平衡關係。畢竟,香港為國家安全本地立法,主要針對的是意圖傷害國家安全或損害國家及香港整體利益的不法之徒。正如諮詢文件內第1.5段所述「至於為維護國家安全而採取的具體措施,則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而定」,根據香港實際情況而制訂相關國家安全法律條文,正正是「本地立法」的精神所在。

 最後跟大家分享一個真實故事作結。最近我有兩個外國生意夥伴都聲言不敢踏足香港,他們主觀感覺香港是一個不安全的城市,我馬上糾正他們錯誤的思想,並告訴他們香港即將為國家安全本地立法,法例將進一步完善「一國兩制」,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及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香港亦將會是一個比從前更安穩、更安全的國際城市,比從前更有效益和機遇的營商環境,我誠邀他們再次訪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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