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9日晚間,深圳證券交易所下發關於對廣東寶麗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新能源」或「公司」)的監管函。監管函稱,寶新能源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事實:一是實際控制人葉華能的身份披露情況與實際不符;二是存貨管理不規範;三是重大信息內部報告權限設置存在缺陷;四是內部控制手段落後。
▲深交所監管函截圖
監管函稱,經查明,寶新能源及相關當事人存在以下違規事實:
一是實際控制人身份披露情況與實際不符。寶新能源實際控制人葉華能於1991年取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寶新能源2012年至2015年年度報告中披露葉華能未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權,與葉華能在此期間一直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情形不符。此外,寶新能源2002年至2011年、2016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中未披露葉華能是否取得其他國家或地區居留權的相關信息。
二是存貨管理不規範。2018年至2022年期間,寶新能源全資子公司廣東寶麗華電力有限公司與控股股東寶麗華集團下屬企業廣東寶麗華服裝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麗華服裝公司」)產生25筆工作服採購交易,其中9筆合同合計金額19,193,358元找不到對應的入庫記錄以及相應的物品領用單,也無法匹配實物。2018年至2021年期間,寶新能源全資子公司陸豐寶麗華新能源電力有限公司與寶麗華服裝公司發生11筆工作服採購交易,合同金額25,700,714元,除一份對應2021年9月15日合同的到貨清單外,其他合同均沒有相應的入庫驗收記錄以及出庫領用記錄,也無法匹配實物。
三是重大信息內部報告權限設置存在缺陷。根據寶新能源披露的《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內部報告制度》,寶新能源各部門、分支機構及控股企業應當及時報告的指標基本照搬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涉及的交易報告標準與母公司對外披露標準基本一致,導致子公司執行董事審批權限與寶新能源董事長審批權限基本一致。母子公司權責劃分未能形成科學有效的職責分工和制衡機制,未能建立規範的公司治理結構。
四是內部控制手段落後。寶新能源對信息系統投入較少,內部控制實施手段較為落後,目前還主要依靠紙質件流轉審批留痕,除了財務系統(金蝶)外,沒有任何電子化管理系統。寶新能源檔案管理人員離職時未妥善交接,導致寶新能源上市之初至2021年5月以前的大量資料缺失。
寶新能源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2023年8月修訂)》第1.4條、第2.1.1條、第4.1.1條及第5.2.1條,深交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2022年修訂)》第1.3條及第5.2條,深交所《自律監管指引第1號—主板上市公司規範運作(2023年修訂)》第1.3條,《公司發行證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2號—年度報告的內容與格式(2021年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三)項的規定。
深交所希望寶新能源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認真吸取教訓,並提醒寶新能源及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嚴格遵守《證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規則》及相關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杜絕此類事件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