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2日電 (記者涂銘、吳文詡)不用參加培訓和考試,提供身份信息花費幾十元到幾百元,即可拿到一張帶「公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掃描證件上的二維碼,彈出的「官方」網站還可在線驗偽……
記者採訪獲悉,北京檢察系統近期查辦一起特大偽造特種作業操作證案件;該案中,超過1.9萬人購買了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涵蓋39種高風險作業。目前,部分犯罪嫌疑人已被提起公訴。
近2萬名高風險作業人員購買假證
北京市西城區應急管理綜合執法大隊此前在某項目工地檢查時發現,從事焊接與熱切割作業的白某某持有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為假證件。
經查,白某某在未經專業培訓及資格考試的情況下,花500元在網上購買了假證。掃描假證上的二維碼,跳轉的查詢網站並非官方網站。
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檢察官于偉香說,犯罪團夥開設的虛假網站後台數據顯示,有超過50萬人關注該網站,超過1.9萬人購買了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施工工種涵蓋電氣焊、高空作業、起重、信號等39種高風險作業。
為精準摸排假證是否已流入工地、流入數量和具體點位,北京市檢察系統快速構建起大數據模型。「我們將虛假網站中提取到的假證人員信息與有關部門的查詢平台數據進行比對,持假證從事特種作業人員及其工地情況一目了然。」于偉香說。
26歲的主犯孫某某僅有初中學歷。孫某某供述,為牟取不當利益,他從網上僱人搭建網站。製假人員只需在網站後台管理頁面填寫身份信息,就會自動生成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掃描證件上的二維碼,會打開假官方網站,國徽、機關名稱、假證有效期、工種信息一應俱全。
孫某某說,電子版假證通過社交軟件傳送,實體版證件則通過外地犯罪人員製作後郵寄。
「上游人員建立、維護假冒網站,各級中間人層層發展下線,一個假證製作成本大概10元,賣幾十元到幾百元不等,利潤可觀。」北京市西城區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助理檢察官張欣說。
安全生產的「保障證」為何層層失守?
記者梳理發現,近年來因為從業人員持有假證或未取得證件違規作業釀成的事故屢見不鮮。
例如,2020年11月6日,長春世鹿鹿業集團有限公司發生火災事故致5死1傷,原因系電焊作業引燃易燃保溫材料,其中3名無證人員違規上崗作業;2023年4月17日,浙江偉嘉利工貿有限公司發生重大火災事故致11人死亡,事故起因也系電焊施工引燃違規存放的拉絲調製漆,4名無證電焊作業人員事後被刑事拘留。
「特種作業環境複雜,風險大,只有全面了解作業規範和安全措施,學習應急處理方法和自我保護技巧,才能減少風險事故。」張欣說。
那麼,為何一些人願意鋌而走險辦假證?
據業內人士介紹,特種作業用工需求旺盛,範圍廣、種類多,發證機關既有應急管理部門,也有市場監管、住建部門,目前尚沒有能全部覆蓋的查詢網站,用工單位查詢不夠便利;多部門並管也易形成「各管一攤」,發現和打擊難。
一名建築企業負責人表示,假網站和官網很相似,部分企業和工地管理人員安全意識不強,對於證件真偽查驗力度不足;有時工地上急於用工,並未仔細查驗。
此外,特種作業屬於「熟人」行業,親朋好友相互介紹較多,「認臉」勝過「認證」,用工時容易渾水摸魚。
於偉香介紹,一些犯罪嫌疑人並非以營利為目的聯繫他人製作假證,有時僅為「方便」或「義氣」,為工友辦理假證,自以為幫了別人忙,實際上是法律知識不足、法律意識淡薄。
一些工地還存在上級主動提出給下級辦假證的情況。在孫某某案中,北京某公司一名項目經理為拓展業務、快速獲取業績,通過購假手段,主動為員工非法辦理叉車證20餘張。
違法成本較低、威懾程度不夠,也是緣由之一。按照《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規定》,生產經營單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特種作業操作證,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特種作業人員使用偽造的特種作業操作證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多方合力築牢安全生產底線
受訪專家和法律界人士建議,應進一步從嚴查處違法行為,嚴格證件發放和查驗管理制度,從源頭端遏制安全生產風險隱患,多方共管打好「組合拳」。
廣東格祥律師事務所律師何倩認為,當前針對特種作業操作證的管理,相關法律法規還有待完善;應對非法印製、偽造、倒賣以及冒用、借用特種作業操作證的不法行為加重處罰。
「安全生產無小事,只有將隱患及時消除,才能避免更大損失。」張欣說,相關監管部門要對轄區內涉及特種作業操作證的工地進行定期排查,及時發現使用假證人員;對於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移送檢察院。
此外,相關互聯網平台應進一步做好違法信息清理工作,持續監控有關製證、售證的貼吧、群聊等,對於發現的相關違法線索及時查處。
受訪專家和業內人士建議,應加強對涉事企業、工地分管生產領導的安全培訓,加強安全管理教育,在招工、用工時嚴格審核從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證是否真實有效,提高對假網站的識別能力。
同時,要加大普法力度,相關人員可入駐工地開展法律講座,針對偽造、買賣特種作業操作證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法律知識普及,提高工人安全生產意識,自覺抵制違法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