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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家指點】23條立法草案寬嚴適度 對正常商業宗教社交活動毫無影響

【名家指點】23條立法草案寬嚴適度 對正常商業宗教社交活動毫無影響

責任編輯:蔣璐 2024-03-16 11:12:28 來源:香港商報網

    作者:黃江天 中國法學會港區理事協會秘書長、香港基本法教育協會常務副會長

    過去一周,立法會法案委員會嚴格遵循慣常的立法程序,高質高效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進行逐條審議。筆者每日早上9點準時旁聽,全程追蹤。會上,委員們將社會大衆關心的問題,反映巨細無遺,詳盡探討。委員們「問得仔細」,細緻到某一條文點解中文版有逗號英文版無、何解用「某人」而不是「某人士」?何解某句描述用「東西」而不是用「物件」?官員亦做足功課,「答問得精彩」。

    條例草案的弁言及導言,開宗明義詳盡闡釋草案的立法因由及原則: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建立健全特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及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保障特區居民和在特區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確保特區內的財產和投資受法律保護,保持特區的繁榮和穩定。

    條例草案第2條明文條例制定及演繹原則,包括尊重和保障人權、保護基本法內提及的權利和自由,亦明確規定所有防範、依法制止和懲治均應按法治原則進行。

    或有學術智庫、新聞工作及宗教界朋友疑慮擔心條例草案會影響正常的商業及非商業行為。例如,在條例草案的第45條「參加或支援境外情報組織,或接受其提供的利益等」。我們不妨按前文後理,來「說文解字」。

    「境外」是地理概念,即香港以外。按草案的釋義,境外(external place)指特區以外的地區或地方(內地及澳門除外);「情報組織」(external intelligence organization)是指由境外勢力設立並從事「情報工作或對其他國家或地方進行的顛覆或破壞活動(不論如何稱述)的組織」;「受禁作為」(prohibited act)指成為某境外情報組織的成員、接受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的任務或培訓、向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實質支援( 包括提供財政支援或資料,以及為該組織招募成員、或接受由該組織(或代該組織行事的人)提供的實質利益;對於某組織是否境外情報組織,由行政長官認定並發出證明文件,該文件對法院有約束力。至於「利益」(advantage)及「款待」(entertainment),均為社會所熟知的《防止賄賂條例》內的概念。

    回頭再看全條文,任何人只有「意圖危害國家安全;或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明知地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受禁作為」;以及「罔顧是否會危害國家安全,而作出某項作為,構成就境外情報組織作出的受禁作為;及罔顧有關作為是否會構成上述受禁作為」,才構成犯罪。可見罪行的構成元素是環環相扣。

    既要「意圖或罔顧」,又要「明知」,更要「作出的受禁作為」。看不到對正常的商業、宗教、社交活動有何影響。當然,嚴謹的立法亦需配合及時的普法,讓市民大衆對條文內容有全面充分確準的理解。

    呼籲立法會盡快恢復二讀辯論,及早補齊維護國家安全防線,早一日得一日,全力拼經濟、惠民生。(中通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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