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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意建言】帳篷圍城惹民怨 設登記制除隱患

【民意建言】帳篷圍城惹民怨 設登記制除隱患

責任編輯:鄭嬋娟 2024-03-26 09:00:55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

黃遠康

近年,愈來愈多人在星期日或公眾假期在戶外地方與三五知己撐起帳篷玩樂或休息,同時,亦有愈來愈多外傭在公眾地方作出同樣的行為,甚至霸佔整條行人路,令一排排帳篷儼如圍城一樣,引起許多居民的擔憂和不滿。

居民的顧慮主要來自三個方面。第一,許多外傭會在帳篷內明火煮食甚至轉售圖利,一方面容易造成火災等問題,影響外傭、周邊的同伴和途人的安全,另一方面亦造成衛生問題,令鼠患、蚊患甚至鴿患問題進一步惡化。第二,由於帳篷內有空間可以隱蔽地活動,容易構成潛在影響治安的風險,例如有市民就曾經目睹出現疑似毒品買賣的交易。而即使只是擺放帳篷在路上,有途人亦擔心可能會窩藏不法之徒,包括逾期居留人士等,甚至作出埋伏虜劫等行為,對途人安全造成威脅。第三,這類帳篷不但在假日出沒,即使是平日照樣「遍地開花」,造成阻塞行人通道的問題。以將軍澳為例,唐明街公園及將軍澳中心連接調景嶺體育館天橋下方的電梯口都長期有大量帳篷霸佔公用空間,對市民出入無疑帶來負面影響。

現行法例難杜絕「圍城」情況

根據現行的法例,地政總署可以引用香港法例第28章《土地(雜項條文)條例》處理政府土地被佔用的問題,甚至可以發出清拆違規佔領土地物件的通知書,並有權充公物件及向佔領有關土地索取清理的費用。儘管法律條文相當嚴謹,但是單靠地政總署職員的努力決不能改善「帳篷圍城」的問題。因為一來部門的通知書是有時限性而不是立即行動,而擺放帳篷在公眾地方的外傭通常都在安放帳篷位置的附近居住或出入,只要她們看到部門發出的通知書,便會立即收起帳篷,待到部門行動結束後又會故態復萌。二來帳篷等露營物品本來就不昂貴,就算不幸被部門同事沒收,也不是太大損失,往後再度添置及擺放亦不是什麼難事。三來地政總署的主要工作,是針對長期丟空政府土地被用作私人或商業用途的個案,例如新界鄉郊,以保障珍貴的土地資源可作其他社會用途。對於迫切性和危險性較低的問題,部門實在難以疲於奔命應付。

至於另一個可以援引的法例,就是《簡易程序治罪條例》,該條例的第4條第23節及第4A條分別寫道任何人「進行任何遊戲或消遣而對居民或路人造成煩擾;或在公眾地方進行任何遊戲或遊蕩,以致在該處造成阻礙或形成喧鬧的集會」及「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或導致陳列或留下任何物品或東西,而這些物品或東西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便可視為違例,最高刑罰為罰款2.5萬元或監禁3個月。然而,為了減少公眾的投訴,部分外傭會聰明地選擇人流較少的通道聚集及擺放帳篷,因而其行為較難達到「令人煩擾」、「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的門檻,令警方或其他部門職員無從執法。此外,有關條例較少被警方及公職人員引用及執法的另一原因是,對於這類行為一般都是先作口頭警告,只有屢勸不改或行為態度極為惡劣的人士才有可能被定罪,所以「圍城」的情況是難以杜絕的。

可讓警方及獲授權人士執法清場

既然現行法例無法針對帳篷長期擺放的問題,筆者建議當局考慮修訂法例條文,讓警方及獲授權人士可以執法及清場。帳篷圍城問題的核心,是帳篷出現在非大型戶外康樂場地,並且在接近住宅或人煙稠密的地方上大量出現,而內裏空間的隱蔽性增加犯罪出現的可能性。因此,當局可以考慮引入公眾地方使用帳篷等物品的登記制度,要求在非沙灘、郊野公園等大型戶外康樂場地的帳篷使用者提供個人資料及使用期限,並在帳篷的顯眼處張貼登記編號等資料。當警方或獲授權人士發現帳篷在申請期限以外的時間在街上擺放,則有權立即清走並向登記人索取所有清理而衍生的所有費用。而對於多次出現違規行為的帳篷使用者,警方可以拒絕其申請作為處分。

筆者絕對欣賞外傭對香港家庭的付出,亦絕對尊重她們享受私人假期的權利,但如果她們的違規行為引來居民的反感,則當局有必要作出介入。希望當局盡快採取行動,以免情況惡化,成為社區的一大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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