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新辦4月9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有關情況。市場監管總局執法稽查局局長況旭在會上強調,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況旭表示,直播帶貨創新了消費場景,豐富了消費供給,但由於「台前幕後」主體多,「人貨場」鏈條長,「線上線下」管理難,消費者舉證難,導致虛假營銷、貨不對板、退貨困難等問題比較突出。近五年,直播電商市場規模增長10.5倍,同時,投訴舉報的增幅高達47.1倍,明顯高於傳統電商,說明發展和規範還不平衡。
況旭介紹,《條例》對網絡消費作了五個方面的規定,這些對直播帶貨同樣適用。在此基礎上,針對直播的特性和突出問題,《條例》還作出了多方面的規範。
在強化信息披露方面,《條例》規定經營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提供商品服務的,應當在其首頁、視頻畫面、語音、商品目錄等處以顯著方式標明或者說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由其他經營者實際提供商品服務的,還應當向消費者提供該經營者的名稱、經營地址、聯繫方式等信息。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誰在帶貨」「帶誰的貨」,這也是營銷的前提和底線。
在完善平台管理方面,《條例》規定,直播營銷平台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發生消費爭議的,直播平台經營者應當根據消費者的要求提供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相關信息,以及相關經營活動記錄等必要的信息,「三無產品」往往是經營者名稱、地址、聯繫方式都沒有,平台應當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在發生消費爭議時,積極協助消費者維權,切實改善售後體驗。
在規範營銷行為方面,《條例》規定,直播間運營者、直播營銷人員發布的直播內容構成商業廣告的,應當依照《廣告法》的有關規定履行廣告發布者、廣告經營者或者廣告代言人的義務。《條例》通過將規範性文件《網絡直播營銷管理辦法》中的相關內容上升為法定義務,明確了平台、直播間和主播「人人有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