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7日,山東省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國聯合網絡通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副書記、總經理李國華受賄、濫用職權一案,對被告人李國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對李國華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8年至2022年,被告人李國華利用擔任江西省郵電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江西省郵政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中國郵政集團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黨組副書記、總經理,黨組書記、總經理,中國郵政儲蓄銀行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晉升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45萬餘元,其中2159萬餘元未實際取得。李國華在擔任江西省郵政局黨組書記、局長,國家郵政局黨組成員、副局長期間,濫用職權,造成國有資產損失人民幣4996萬餘元。
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國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李國華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濫用職權情節特別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數罪併罰。鑑於李國華部分受賄系未遂,到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