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共同業主由於沒有遵從根據《消防安全(建築物)條例》(《條例》)(第572章)發出的消防安全指示,於5月28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各被判罰款18530元。
屋宇署根據《條例》第5(2)(a)(ii)條向大埔一幢樓齡54年的綜合用途樓宇一個住用單位的兩名共同業主發出消防安全指示,要求有關業主遵從消防安全建造規定,即於其單位直接向樓梯開啓的入口安裝防火門和拆除鐵閘。
由於該兩名業主沒有遵從有關法定指示,故遭屋宇署檢控,並被法庭定罪及罰款。
屋宇署發言人今日(17)表示,根據《條例》,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根據該條例發出的法定指示是嚴重罪行。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向業主提出檢控。根據《條例》第5(8)條的規定,任何人無合理辯解而沒有遵從法定指示,即屬犯法,可處第四級罰款(現時為2.5萬元),並可就該指示持續未獲遵從的每日另處罰款2500元。一經定罪,屋宇署亦可根據《條例》第6(1)條向法院申請發出符合消防安全令,指示該業主遵從有關指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