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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用謬論為謬論「洗地」只會自曝其短

【來論】用謬論為謬論「洗地」只會自曝其短

責任編輯:靜文 2024-06-26 23:17:00 來源:香港商報網

 董江南 時事評論員

 近日,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客座教授陳文敏又再發文為岑耀信(Jonathan Sumption)抹黑香港法治的言論辯護。文中,陳教授提出了3個觀點:其一,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安條例及所謂「殖民地」煽動法過於嚴酷,與主流普通法國家立法潮流相悖;其二,全國人大常委會可通過法律解釋「推翻香港法院的裁決」;其三,特區法院「未能充分捍衛被告的基本權益」。縱觀全文,謬誤連連,令人啞然失笑。

 首先,筆者必須指正:自上世紀70代以來,聯合國的多項決議和公告均已明確,解決香港問題完全是屬於中國主權範圍內的問題,根本不屬於通常的所謂「殖民地」範疇。因此,把港英時期訂立的法律稱為「殖民地」法律,存在概念性錯誤。

 其次,陳教授聲稱香港的國安法律過於嚴苛,與普通法國家立法趨勢相悖。該說法無異於削足適履、刻舟求劍,故意無視本港近年所面臨的國家安全風險。回顧2019年帶港版「顏色革命」性質的修例風波,因國安法律長期缺位,當時「港獨」猖獗、「黑暴」肆虐、「攬炒」橫行,致令香港社會遭受重創。在此背景下,對以煽動方式危害國安的行為作出懲處,合情、合理且必要。實際上,若全面審視包括英美等西方國家在內的各國和地區國安法律實踐,便會發現本港的定罪標準和量刑整體上遠未達到所謂「嚴苛」的程度。以「煽動」相關罪行作論點,是吹毛求疵、無理取鬧。

 再者,陳教授關於全國人大常委會釋法「可推翻香港法院判決」的觀點亦屬嚴重誤導。人大釋法是對基本法作出的普遍性解釋,並非針對個案,「推翻判決」之說無從談起。此外,立法機關對法律的解釋具有最高權威性。而法院在審判過程中,對成文法解讀的首要考慮因素就包括立法原意。尤其在涉及國家安全這一重要領域,法院依據人大釋法進行裁定,更能實現維護國家安全的立法初衷。

 至於陳教授指責法院「並沒有盡力維護基本權利」,更是無稽之談。以近期備受關注的「35+顛覆政權」案為例,儘管該案被告行為惡劣,對香港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威脅,但法庭仍堅持「無罪推定」原則,裁定其中兩名被告無罪。該裁定雖在社會上引發一定爭議,但也從側面印證本港司法體系對被告基本權利的尊重和捍衛。

 陳教授在文末將對岑耀信的批評和回應比作不文明、不負責任的「戰狼式人身攻擊」。若依此類推,我們是否也可以將陳教授這種是非不分、為禍港言論「洗地」、抹黑特區法治的行為,比作強詞奪理的「忠犬的吠影吠聲」?只不過,其效忠的並非養育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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