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今日(4日)三讀通過《建築物管理(修訂)條例草案》(《條例草案》),針對樓宇大維修,如每戶需負擔的維修費超過3萬元,法團須召開業主大會,並有最少5%的業主親身到場;法團委員如無妥善保存法團文件,需負刑事責任。《條例草案》將於刊憲後一年生效。
政府對此表示歡迎,《條例草案》旨在提高業主立案法團(法團)運作的透明度和問責性,以及加強阻嚇不遵守建築物管理條例(第344章)的情況。
《條例草案》目的包括:
就建築物大型維修工程所需的供應品、貨品或服務的採購,及就建築物管理所需的其他高價值採購,施加若干規定,其中,如每個大廈單位所佔的維修工程價值平均超過30000元,工程會被視為大型維修工程採購,而相關決議必須由至少5%的業主或100名業主(以較少者為準)親身投票通過;
訂立機制,使獲法人團體業主授權的自然人,可按機制在法團的業主大會等情況,代表該法人團體業主行事;
就法團等的財務報表及其他會計文件,及就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會議的程序,施加或調整某些規定;
將沒有保存某些關乎建築物管理的文件,訂為刑事罪行;
以及作出相關及雜項修訂。
政府發言人表示,《條例草案》的建議綜合多年來公眾諮詢結果和持份者意見。政府先在條例草案處理公眾較為關注而爭議性較小的建議,並會繼續廣泛聽取持份者的意見,跟進其他大廈管理議題。
《條例草案》將於7月12日刊登憲報,並自其於憲報刊登後一年(即2025年7月13日)起實施。民政事務總署會展開多項教育和宣傳活動,並會更新一系列指引,以協助業主和法團了解修訂內容。(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