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產代理監管局發出一份新執業通告,為地產代理業界就物業買賣及租賃交易中收取佣金、以及在銷售一手住宅物業時如果向買方提供優惠方面如何採取良好及有效的競爭做法提供指引。新執業通告將於今年11月1日生效。
就着物業買賣及租賃交易中收取佣金方面,新執業通告鼓勵地產代理公司制定書面佣金政策;及在訂立任何臨時買賣協議或租賃協議之前,向客戶提供由地產代理公司使用其信箋發出的信函,當中載有清晰條文,界定其訂明或協定佣金所涵蓋的服務及/或職責的詳細範圍及服務期限;及向客戶提供特定服務的個人持牌人及其主管(如有)的姓名。
此外,地產代理公司須就其佣金政策向員工發出清晰指引及提供足夠的員工培訓,以便向其客戶就政策作出恰當的解釋。
而就着銷售香港一手住宅物業時,如果地產代理公司決定向買方提供優惠,新執業通告要求該些公司必須在為買方提交相關投標書/要約/購樓意向登記或買方訂立任何與購樓有關的協議或支付與購樓有關的任何款項(以最早者為準)之前,須以書面形式告知買方其所提供的優惠。當中,倘優惠採用以貨幣形式如現金回贈提供優惠,持牌人必須在優惠書中述明優惠的實際數額或顯示如何計算優惠金額的公式,而該公式只可以買方擬購買物業的臨時買賣協議中所述購買價的一個明確百分比表述,並向買方提供優惠書的正本。
另外,地產代理公司不得透過其所提供的優惠限制或妨礙買方在作出購買決定時全面考慮其決定;而具有相當程度市場權勢的地產代理公司在提供其優惠時,不得濫用其市場權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