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子文
《立場新聞》涉嫌發布煽動性文章,其註冊公司Best Pencil (Hong Kong) Limited、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一同被控一項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三名被告被判罪成,案件押後至9月26日判刑。《立場》案的判決彰顯了公義和正義,向社會傳達出明確信息:違法煽動法理不容,新聞自由、出版自由更不是違法理由。
然而,香港記者協會以及一些西方政客卻對法庭的判決說三道四,污衊法庭判決損害香港新聞自由,這是名副其實的偷換概念,煽動罪成不代表就是損害新聞自由,煽動罪更不是香港獨有。對於新聞自由,《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亦早有明確限制,新聞自由絕非違法煽動的「保護傘」,香港法庭的判決是依法辦事,體現出司法專業和獨立,記協及西方政客的抹黑不但影響不了法庭的判決,更是自暴其醜,自暴其虛偽「雙標」。
法官郭偉健宣讀裁決理由時明確指出,控方提出的17篇涉案文章中,法庭裁定有11篇具有煽動意圖,法庭亦裁定《立場新聞》的政治理念是本土主義,媒體路線為支持及促進香港本土自主,在反修例期間更成為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法庭的判決不但表明《立場》已成抹黑和中傷中央及特區政府的工具,而且明確其發布的文章具有「煽動意圖」,足以構成違法事實。其實,是否煽動根本不難分辨,要分辨是否達到煽動仇恨目的也不是什麼難事,只是過去有些媒體一直揣着明白裝糊塗,以為可以蒙混過關。這次法庭判決一錘定音,各界不應再心存僥幸,網絡也不是法外之地。
媒體「轉而不論」非脫罪理由
對於《立場》的報道是否有煽動意圖,只要細看《立場》的有關文章,已經足以說明一切,這些文章的內容包括有美化甚至是煽動違法暴力;有主張所謂「國際線」,呼籲外國干預香港事務,甚至是「制裁」香港;部分甚至有鼓吹「恐怖主義」之嫌,故意介紹外國的恐怖組織事跡,並與香港對比惡。這些文章都有明確的煽動意圖,不是一般的報道,而是要達到其政治目的,法庭的判決已表明這些文章的違法本質。
《立場》一方強調只是轉載文章,不應承擔刑責。這次法庭的判決表明,有關煽動性文章不論由誰撰寫,只要由相關機構發布,並預見文章煽動內容所觸發的後果,就具有煽動意圖,該機構就要負責任。文章是自己撰寫或是轉載並不重要,關鍵是內容及意圖,媒體「轉而不論」並非脫罪理由。
煽動罪不是香港獨有
煽動罪不是香港獨有,世界大多數國家包括西方國家都有煽動罪,不少內容比香港更加嚴苛,特別是涉及國家安全,西方政府查辦報章、雜誌亦不是什麼新鮮事。其實,只要媒體不作出煽動性報道,不逾越法律界線,根本不用擔心煽動罪,煽動罪與新聞自由、出版自由也不是對立。始終,任何自由都要有限制和界線,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9(3)條,傳媒及其工作人員在發布言論、資訊和文章時,必須遵守及執行「特別責任和義務」,包括保障國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衛生或風化。法庭也引用了《歐洲人權公約》關於新聞自由的判例,指出新聞工作者必須真誠地行事,以準確事實為基礎,並提供準確可靠的資訊,方可獲言論和新聞自由權利保障。這表明新聞自由不是違法煽動的辯護理由。
《立場》案判決釐清出版自由與違法煽動界線,對於香港的新聞生態具有重要意義,傳媒第四權要用得其所,但卻不能成為某些勢力煽動政治行動的工具,更不能用作破壞社會秩序,挑動社會仇恨,這次法庭判決發揮了激濁揚清的重要作用。(資料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