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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論】犯法就是犯法 與新聞自由無關

【來論】犯法就是犯法 與新聞自由無關

責任編輯:朱劍明 2024-09-29 22:47:57 來源:香港商報網

 時事評論員、香港國際音樂節主任 徐浩華

 區域法院日前對「串謀發布或複製煽動刊物」罪成的《立場新聞》兩總編輯鍾沛權、林紹桐分別判囚21個月和11個月,前者即時收監,後者因患病且扣羈押期獲當庭釋放。連日來,香港記者協會等本港團體及美西方一些政客和媒體又借判刑結果進行攻擊抹黑,宣稱「反映香港新聞自由衰落」云云。對此,我們必須重申,今次判決既彰顯香港的法治精神和公平正義,也表明本案所涉及的是法律問題,與被告的傳媒身份和新聞或言論自由毫不相干。

 當天判刑結果一出,不少所謂專業團體或人士陸續「跳」出來。比如記協聲明指,被告被控「煽動罪」,反映新聞自由正嚴重倒退,強烈反對使用該罪名以及香港國安法、《維護國家安全條例》等法例檢控按基本法行使權利開展新聞工作的人士。事實上,「煽動罪」在本港早已訂立,目的是保障和維護社會穩定,並非只針對新聞工作者。而從庭審情況可知,《立場》罔顧客觀事實發布涉案文章,違背了國際人權公約所強調的「新聞從業員必須按『負責任新聞作業』原則真誠地行事」。特區政府依法對有關被告提控,是履行維護國安的憲制責任,亦體現了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的法治精神。

 作為「第四權」,新聞自由是香港社會的重要價值之一。回歸後,本港新聞及言論自由也一直受到基本法、香港人權法案等法律充分保障。不過,「新聞自由」卻長期被一些別有用心之徒騎劫,以新聞或言論自由作「保護傘」,開展反中亂港惡行,不斷誤導公眾、抹黑中央或特區政府。

 據披露,《立場新聞》同壹傳媒黎智英有着千絲萬縷的關係,其營運資金與「毒蘋果」同源。法官判詞清晰點明,《立場》不是「單純的新聞工作」,被告在沒有客觀事實下作出中傷和抹黑,顯然是參與「抗爭」。如今案情已經明朗,被告犯法罪證確鑿。但即便如此,記協仍試圖為《立場》「翻案」、混淆公眾視聽,有關聲明的砌詞更凸顯其不懂法、無視法治尊嚴,與新聞工作者的職業操守背道而馳。

 綜上,今次判決彰顯了高度的法治精神,更在違法犯罪與新聞自由之間劃明了界線。犯法就是犯法,別拿「新聞自由」作藉口或擋箭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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