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間藥店的男店員因應用虛假商品說明銷售影射藥物,及使用誤導性遺漏的不良營商手法銷售中藥材,違反《商品說明條例》(《條例》),11月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及還押候判,並於今日(20日)被判處罰款4000元及監禁4周,緩刑18個月。
海關人員早前喬裝成顧客在尖沙咀一間藥店進行試購行動,期間一名男店員涉嫌於售賣一款藥物時作出虛假聲稱,指該藥物為某一品牌的產品,但人員發現該藥物並非其指明的品牌。
另外,該男店員涉嫌於推銷三款中藥材期間,以不適時的方式提供該些中藥材的總價,當有關藥材被磨成粉後,店員才表示中藥材的真正價格,較預期價格高出接近8倍。
海關提醒商戶須遵守《條例》的規定。消費者於購買貨物時亦應光顧信譽良好的商戶,付款前要確定貨品的總價格和計價單位,購物後亦要保留單據及相關紀錄,若日後需作出申訴,可作為憑證。
根據《條例》,任何人在營商或業務過程中將虛假商品說明應用於任何貨品,即屬違法。而任何商戶如在交易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因而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某項交易決定,即屬違法。兩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