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境事務處(入境處)於1月30日至昨日(5日)在全港多區展開反非法勞工行動,包括「曙光行動」、「促進行動」、「銀翼行動」、聯同勞工處執行的「彩虹行動」、聯同香港警務處執行的「冠軍行動」以及聯同民政事務總署及勞工處執行的聯合行動。行動中共拘捕43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3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
在入境處聯同民政事務總署及勞工處的聯合行動中,入境處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位於油尖旺區內的賓館,共拘捕7名人士,包括6名懷疑非法勞工及一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人士。被捕的6名懷疑非法勞工包括2男4女,年齡介乎29至51歲,其中3人為現職外傭,她們被捕時正在賓館從事房間清潔的工作。而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人士為一名女子,年齡75歲,為涉案賓館的負責人。其餘3名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均為雜工,包括兩名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的男子及一名逾期逗留的前外傭。
於其他的反非法勞工行動中,調查人員搜查了多個目標地點,包括食肆、清潔公司及裝修單位等,共拘捕37名懷疑非法勞工及12名涉嫌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被捕的懷疑非法勞工為35男2女,年齡介乎26至56歲,當中一名男子持有不允許僱傭工作的擔保書(俗稱「行街紙」)。因涉嫌聘用非法勞工被捕的僱主為9男3女,年齡介乎33至61歲。有關涉嫌聘用上述非法勞工的僱主的調查仍然在進行中,不排除有更多人被捕。
入境處發言人說:「任何人違反對他有效的逗留條件,即屬犯罪。同時,所有旅客在未獲入境處處長批准前,無論受薪與否,均不得在港從事任何僱傭工作。另外,輸入勞工獲准以僱傭身份來港後,必須按『標準僱傭合約』所訂明直接受僱於合約中指定的同一僱主,並擔任合約中指定的職位及在指定的地點工作,而且不可受僱於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亦不可轉換僱主、職位或工作地點(『標準僱傭合約』訂明的工作地點除外)。違例者會遭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協助及教唆他人違反逗留條件者同罪。」
發言人警告:「根據《入境條例》第38AA條,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絕入境人士不得接受有薪或無薪的僱傭工作,開辦或參與任何業務。違者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3年。根據《入境條例》第20(1)(a)條規定,如果某入境者在香港被裁定觸犯可以判處不少於兩年監禁刑罰的罪行,則行政長官可以向他發出遞解離境令,禁止該入境者在以後任何時間留在香港。根據現行法例,任何人士使用或管有偽造身份證或他人身份證乃屬違法,違者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元及監禁10年。」
發言人強調,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是嚴重罪行。根據《入境條例》,僱主若僱用不可合法受僱的人,而該人是非法入境者、受遣送離境令或遞解離境令規限的人、逾期逗留或被拒入境人士,最高刑罰由原來的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大幅提高至罰款50萬元和監禁10年,以反映有關罪行的嚴重性。而有關公司的董事、經理、秘書、合夥人等,亦可能需負上刑事責任。高等法院曾頒布判刑指引,聘用非法勞工的僱主須被判即時入獄。
根據法院判例,任何人士在決定聘用一名僱員前,必須採取一切切實可行的步驟以確定有關僱員是可合法受僱。除了查閱僱員的身份證外,該人亦負有明確的責任向僱員作出查詢,而僱員提供的任何答案不會令該人對僱用有關僱員的合法性產生合理懷疑,否則法院不會接納以此作為免責辯護。如求職者沒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證,僱主亦必須查閱求職者的有效旅行證件,違例者經定罪後,最高可被判罰款15萬元及監禁1年。就此,發言人提醒所有僱主切勿以身試法,僱用非法勞工。入境處會繼續嚴正執法,打擊有關罪行。(圖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