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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首宗賣空股票欺詐案定罪 4被告判囚22至24個月

本港首宗賣空股票欺詐案定罪 4被告判囚22至24個月

責任編輯:區天海 2026-02-09 15:38:06原創 來源:香港商報網

   警方就一宗非法賣空股票「欺詐」案判刑作簡報,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林浩廉今日(9日)表示,在2021年警方接獲證監會轉介有關股票市場唱高散貨投資個案,並懷疑當中涉及非法賣空股票及欺詐成份。經深入調查警方與證監會鎖定兩對本地夫婦,涉嫌在2020年利用社交媒體獲取「唱高散貨」騙局有關的資訊,並在沒持有相關股票的情況下,向證券行經紀訛稱持有股票指示沽出,其後在股票下跌至低價位時,透過其他證券行買回相關股票,以助填補股票完成交易,藉此賺取差價約330萬元。

   警方與證監會在2021年3月展開聯合行動,行動中警方拘捕4名分別報稱股票經紀、商人及家庭主婦的人士。經深入調查及取證,以及索取律政司法律意見後,警方以合共9項「欺詐」罪及9項交替控罪、即《證券及期貨條例》中的「非法賣空」罪起訴兩對夫婦。

   案件在區域法院經過8日審訊,最終4名被告被裁定9項「欺詐」罪名成立,今日(9日)4名被告分別被判處監禁22至24個月,以及守120至180小時社會服務令。

   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向法庭申請充公4名被告的犯罪得益。今次是香港首宗非法賣空股票案件以「欺詐」罪定罪的案例,警方歡迎法庭裁決,有關判刑反映罪行嚴重性及帶出阻嚇作用。案件同時展現警方打擊騙案及金融犯罪決心,警方會繼續致力維持香港金融體系穩定。今次判決亦反映警方和證監會緊密合作的成效。警方感謝證監會於行動、取證及審訊中提供的支援及協助,包括提供專家證人出庭作證。

   警方重申,不要以不法手段及資訊買賣股票,非法賣空股票違反《證券及期貨條例》,屬刑事罪行,最高可以被判處監禁2年及罰款10萬元。如賣空股票過程中使用虛假文書或作出虛假聲明,更干犯《盜竊罪條例》中「欺詐」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

頂圖: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案調查組高級督察林浩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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