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2023年8月接獲一間本地投資公司報案,指公司財務及會計部一名高層管理人員涉嫌非法挪用公司資金作私人用途。案件中,該名高層管理人員偽造公司支出紀錄,再以公司支票付款,從而提取總值約1900萬港元資金,並存至其個人及其名下公司的銀行戶口,用作賭博及購買1輛房車和4隻高級腕表。
商業罪案調查科人員經調查後,在2023年8月拘捕該名38歲本地男子,涉嫌於2021年4月至2023年6月期間,偷竊現金總值共約1900萬港元,及於2021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間,處理共約390萬港元的犯罪得益。
警方經徵詢律政司意見後,以「盜竊」罪及「處理已知道或相信為代表從可公訴罪行的得益的財產」(俗稱「洗黑錢」)罪起訴該名男子,該名男子於昨日(11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罪成,判處監禁78個月。
警方呼籲,不要因一時貪念盜取他人財物,根據香港法例第210章盜竊罪條例第10條「盜竊」罪,盜竊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最高刑罰可以監禁10年。另外,根據香港法例第455章《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洗黑錢」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市民切勿以身試法。(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