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國安處通緝、潛逃海外的郭鳳儀,其父親郭賢生因更改郭鳳儀的保險單內容並企圖提取保單結餘,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下的「企圖處理潛逃者的資金」。郭賢生早前被裁定罪名成立,成為該項罪名首宗定罪案件,今日(2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判監禁8個月。
署理主任裁判官鄭念慈判刑時指出,本案立法原意在於防止他人處理潛逃者的資產以達至懲治目的,法例並非僅針對危害國家安全的活動,亦與被告和潛逃者是否具親屬關係無關。裁判官表示,雖然被告的行為未直接危害國家安全,但本案嚴重性在於法律明確禁止處理潛逃者資產,而被告的行為會令女兒郭鳳儀在潛逃期間仍有人協助處理資產,增加其拒絕回港的機會。
案情顯示,被告先後兩度處理文件企圖取消保險,並協助更改保單持有人及提取8.8萬元的結餘,期間更涉及冒充潛逃者簽署。裁判官認為案件性質嚴重,遂將量刑起點定為9個月,考慮到被告年事已高且沒有前科,酌情減刑後判囚8個月。
被告郭賢生(68歲,報稱商人),被控《維護國家安全條例》及《刑事罪行條例》下的「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有關潛逃者或由有關潛逃者擁有或控制的資金或其他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罪。控罪指他於2025年1月4日至2025年2月27日期間,在香港企圖直接或間接處理屬於郭鳳儀或由其控制的任何資金、財務資產或經濟資源,即一份可用以取得存於友邦保險(國際)有限公司資金的壽險及綜合人身意外保險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