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公布行政監管措施決定,因在多個債券項目發行與管理中存在違規行為,對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東興證券」,601198.SH)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北京證監局發布的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顯示,經查,東興證券在開展「24石門01」「航投01優」「航投01次」項目發行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未審慎核查發行文件的準確性、受託管理報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錯誤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規內控把關不嚴等問題。
此次警示函正值東興證券與中金公司、信達證券整合的關鍵階段,也引發市場對券商債券業務合規風控的進一步關注。
專家接受央廣網採訪時表示,該罰單傳遞出監管對債券業務全鏈條「零容忍」的明確信號。當下,債券業務已進入「高質量發展」新周期,合規底線就是生命線。
原文如下:
關於對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監管措施的決定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經查,你公司在開展「24石門01」「航投01優」「航投01次」項目發行過程中,存在盡職調查不充分、未審慎核查發行文件的準確性、受託管理報告和工作底稿存在錯誤信息、信息披露不到位、合規內控把關不嚴等問題。
上述行為違反了《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投資銀行類業務內部控制指引》(證監會公告〔2018〕6號)第七條、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十三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六條、第八條第一項、《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二條第一款、第十條第一項的規定。
根據《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22號)第六十九條、《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證監會公告〔2014〕49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你公司應引以為戒,認真查找和整改問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切實提升合規管理水平。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
2026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