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27日,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內蒙古自治區政協原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王中和受賄、行賄一案,對被告人王中和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六百一十萬元;對王中和受賄犯罪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9年上半年至2025年春節前,被告人王中和利用擔任內蒙古自治區錫林郭勒盟委委員、組織部長、盟委副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副秘書長,赤峰市委副書記、副市長、市長、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赤峰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黨委常委、包頭市委書記,內蒙古自治區政協黨組成員、黨組副書記、副主席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收受上述單位和個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74萬餘元。2012年下半年、2013年下半年,王中和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人民幣200萬元。
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中和的行為構成受賄罪、行賄罪,其受賄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嚴重,均應依法懲處,並予數罪併罰。鑑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依法可對其所犯受賄罪、行賄罪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1月2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王中和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王中和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40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