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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業土地「按實補價」6·1起接受申請 租期最長達21年

產業土地「按實補價」6·1起接受申請 租期最長達21年

責任編輯:蔣璐 2026-05-30 10:58:07 來源:香港商報網

    發展局昨日(29日)公布落實兩項利便產業發展的土地契約安排,包括:為期3年的「按實補價」先導計劃,容許地段業權人分期進行非住宅發展,並按每期實際興建的總樓面面積及地段業權人建議的「選定用途」釐定應繳補地價,6月1日開始接受申請;另外,在相關的政策局支持下,為產業提供最長21年的較長租期租約。

    發展局發言人指出,去年施政報告建議推出「按實補價」和較長租期租約等靈活批地安排,降低開發商開發資金和融資成本,提升市場投資產業用地的興趣,加速產業發展。

    先導計劃為期3年 容許土地業權人分期發展

    「按實補價」先導計劃適用於全港所有非住宅發展的地契修訂及換地申請,容許地段業權人分期發展,但項目首期發展的總樓面面積必須達到整個發展的整體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的六成,並按建築規約依期完成。

    至於補地價金額,會以首期發展的總樓面面積(即整體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的至少六成)和地段業權人建議的「選定用途」按十足市價計算。有關安排取替過去的做法,在評估補地價金額時,不再「一刀切」以地段容許的最高總樓面面積和地政總署假設的最高市價用途為基礎。

    為了推動地盡其用,政府期望發展商於項目首期發展落成後的10年內,決定是否透過地契修訂繼續就餘下部分進行發展,即四成或以下的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並按經修訂地契訂明的用途繳付當時十足市值的地價。

    考慮到土地業權一經賣散,眾多業主日後就是否進行餘下部分的發展一般較難達成共識,先導計劃亦會設立保障措施,在首期發展完成後的10年內,整幅土地不得賣散,除非獲得地政總署批准透過地契修訂申請以發展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的餘下部分。

    如發展商在10年期滿後不提出地契修訂,視乎有關地區其他地段的業權人有否提出申請,政府或會將有關土地整個發展的准許最高總樓面面積的餘下部分的發展密度和基建容量調配至區內其他地段。換言之,屆時土地業權人雖然仍然持有該土地,但並不保證其可於10年期滿後可繼續發展餘下的部分。在10年期滿後業權人可申請透過地契修訂移除轉讓限制。

    土地總租期最長達21年

    發展局同時推出靈活處理政府租約租期的安排,就以短期租約的形式出租的土地,地政總署可在相關政策局支持下批出總租期不超過21年的較長期租約。具體來說,租戶在首個租期(最長7年)屆滿後會享有續期選項,最多可續租兩次,每次最多7年,即最長租約為「7+7+7」安排。個別租期的長短會因應個別行業需要而訂立。租金則只會在每次續租時按市價調整,可加可減。

    相對目前固定租期最長只有7年,最多21年租期的新安排增加租約確定性,拉長回本期亦有利產業投資。而租金在續租時調整過後不會在租期內有變動,亦進一步增加投資穩定性。續租時調整租金的安排可為政府和租戶提供彈性,適時反映市場情況。發展局會繼續與相關政策局商討以敲定哪些政府用地適合以較長租期租約出租,加速產業發展。若符合推動產業發展的政策目標,新租約或現有租約在續租時均可獲考慮作較長租期租約安排。

    發展局已就有關「按實補價」先導計劃和為產業提供最長21年的較長租期租約的安排諮詢了業界和持份者,他們均對這兩項措施表示支持。(中通社資料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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