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政府網6月1日消息,《國務院關於對外投資的規定》已經在4月17日國務院第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定》所稱對外投資即境外投資,是指投資者以投入資產、權益或者提供融資、擔保等方式,直接或者間接獲得其他國家(地區)的企業、資產等所有權、控制權、經營管理權以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規定》所稱投資者,包括中國境內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居民個人。
《規定》提到,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活動,不得出口、使用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或者未經許可出口、使用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不得以跨境派遣技術人員、組織人員赴其他國家(地區)工作、跨境提供技術指導、安排人員跨境培訓等方式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禁止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或者未經許可向其他國家(地區)轉移國家限制出口的貨物、技術、服務及相關資料。
《規定》又提到,投資者投資國家禁止的對外投資的,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商務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沒收違法所得;拒不執行的,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對於投資者未按規定履行境外投資核准備案手續,或者以提交虛假材料、隱瞞真實訊息等方式申請有關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投資者以賄賂、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境外投資核准備案的,由核准備案機關撤銷核准備案文件,沒收違法所得,處投資額千分之1以上、千分之5以下的罰款;已經投資的,責令其停止該投資活動,限期處分股份、資產,處投資額千分之5以上、千分之1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自前3款規定的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有關主管部門可以在3年內不受理違法行為人提出的核准備案申請,或者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的期限內從事對外投資活動。
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商務部負責人6月1日就《規定》答記者問時表示,《規定》明確規定:對外投資工作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貫徹總體國家安全觀,統籌發展和安全,統籌國內國際,健全對外投資管理服務體系,提升對外投資質量與水平,促進開放合作、互利共贏。同時,重申中國堅持高水平對外開放,鼓勵開展對外投資的原則立場:國家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濟貿易規則,推進高質量共建「一帶一路」,推進多雙邊投資合作機制建設,積極參與國際投資規則制定,推動產業鏈供應鏈國際合作,反對單邊主義和保護主義,推動建設開放型世界經濟。
負責人指出,投資者是開展對外投資活動的主體。同時,落實投資者主體責任、強化法治原則,規定投資者開展對外投資及其相關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國際慣例,尊重當地習俗和文化傳統,遵守商業道德,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履行社會責任,維護國家形象,不得妨害市場競爭秩序、破壞生態環境、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不得危害中國國家安全、損害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