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江蘇省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原黨組成員、副總經理袁光宇受賄案,對被告人袁光宇以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追繳在案的袁光宇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1年至2022年,被告人袁光宇利用擔任中海石油北方鑽井公司總經理,中海油田服務有限公司總經理、總裁,中海石油(中國)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總經理,中國海洋石油渤海石油管理局局長,中國海洋石油有限公司執行副總裁、總裁,中國海洋石油集團有限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項目承攬、企業經營、職務調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52億餘元。
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袁光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論罪應當判處死刑。鑑於其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及孳息已全部追繳到案,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對其判處死刑,可不立即執行。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3月19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袁光宇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袁光宇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40餘人旁聽了庭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