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安全機關接到一條某國防軍工單位主動報告的線索。涉案人員張某主動向本單位報告,其在境外從事博士後研究期間,曾與某境外投資諮詢公司建立有償諮詢關係,並向對方洩露了涉及我科研項目的內部情況。經過調查,國家安全機關最終依法決定不追究張某法律責任。這究竟是怎麼一回事呢?
名為「諮詢」,實為搜情
張某在國內攻讀博士學位期間,曾參與某涉密項目研發,畢業後赴境外某高校從事博士後研究工作。在境外期間,他結識了一名自稱某投資諮詢公司項目經理的外籍人員布某某。布某某通過宴請、贈禮及安排旅行等方式,不斷拉近與張某的關係,多次對其學術才華表示讚賞,並邀請其擔任公司「諮詢顧問」,承諾支付高額報酬。張某在看到諮詢內容均系其研究的專業領域相關學術問題後,就答應了對方並簽署了合作協議。
張某博士後出站前,布某某得知其回國後將入職我國某國防軍工單位,遂向張某引薦了所謂「中國地區事務負責人」麥某,並希望繼續與張某保持合作。此後,布某某和麥某諮詢的問題逐漸「變味」,從學術問題轉為張某曾從事的研究內容,甚至詢問某些涉密科研項目的進展情況。礙於交往情面和簽署的合作協議,張某向對方透露了一些自己讀博期間掌握的內部情況。
回國後,張某入職某國防軍工單位。布某某和麥某仍與張某保持聯繫,伺機打探張某工作情況。某次閒談中,布某某和麥某突然向張某詢問某裝備核心部件的研究進展,這讓張某感到十分不適,張某隨即顧左右而言他,嘗試轉移話題,並盡快結束了交談。
幡然醒悟,斷絕聯繫
由於張某在單位多次接受反間防諜教育,他開始懷疑對方的真實身份和意圖,並希望通過消極應對的方式結束合作關係。對此,布某某和麥某仍反覆對張某進行寬慰、說服,意圖繼續保持合作關係,但最終由於張某態度堅決,對方被迫放棄,雙方自此斷絕聯繫。
在一次單位開展談心談話工作時,張某主動向單位報告了這段經歷,單位第一時間向國家安全機關報告了相關情況。國家安全機關掌握線索後迅速展開調查,查明布某某和麥某均系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工作人員。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因看好張某學術能力及發展前景,自張某抵達境外起便將其列為策反對象,並以公司諮詢合作為名逐步對張某進行拉攏。
鑑於張某能夠主動報告相關情況,在境外期間並不知曉對方真實身份,發現情況可疑後能夠及時終止與對方聯繫,雖已向對方洩露涉及我科研項目的內部情況,但尚未造成嚴重危害,符合法定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情形,國家安全機關決定對其不予追究法律責任。
國家安全機關提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間諜組織、敵對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後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如實說明情況,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
我出國出境人員要增強防範意識,切實做好防滲透、防策反、防竊密工作。如遇被拉攏策反等情況,一定要堅守底線、及時報告,防止越陷越深、鑄成大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