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歲時任男警員在6年前申請按揭貸款時,向銀行訛稱物業用作自住,原來出租逾2年,騙取逾460萬元按揭貸款,被廉政公署起訴。被告承認2項欺詐罪,今日在東區裁判法院判刑。主任裁判官考慮到被告坦白認罪及無案底,認為案件適合判處社會服務令,判處200小時社服令。
案發時,被告是一名警員,於2020年7月22日簽署一份臨時買賣合約,以港幣500萬元購買涉案九龍振華道50號樂雅苑F座一個住宅物業,並分別向滙豐銀行及香港按證保險有限公司申請按揭貸款及按揭保險。
滙豐銀行於同年8月3日向被告解釋自住規定後,他以債務人身份遞交按揭貸款申請書,申請貸款450萬元,按揭成數為9成。按揭保險計劃規定物業須由債務人,或其直系家屬自住。他其後簽署該確認書及借款人聲明書,最終獲發約463萬元按揭貸款。
被告獲批貸款前,曾與友人討論涉案物業的租賃事宜,亦表示目標是租出物業一至兩年。他於同年12月經地產代理公司,與一名姓勞女士簽署臨時租約,後者於2021年1月至2023年4月間租用並居於涉案物業。租賃期間,被告收取租金共約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