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保障僱員權益並加強對違規行為的阻嚇力,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最新建議實施兩級制附加費,全面調高僱主拖延清繳強積金供款的代價。在現行百分之五附加費的基礎上,當局計劃引入更嚴厲的懲罰機制,規定僱主若在供款日起計120日內,仍未清還拖欠的供款及首級附加費,將須額外繳付高達欠款額百分之十的第二級附加費。值得注意的是,所有徵收到的附加費罰款,最終都將全數撥入受影響僱員的強積金賬戶之內,以補償僱員的損失。
提案在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上引發了熱烈討論。有議員顧及當前商業環境仍處於復原階段,擔心「一刀切」的處罰會誤中副車,因而提出應清晰區分企業是屬於無心之失還是惡意拖欠。對此,積金局行政總監鄭恩賜強調,本港絕大多數僱主均奉公守法並依時供款,新設的第二級附加費主要是針對極少數惡意拖延的個案,若調查證實僱主僅因無心之失而漏繳,當局絕不會輕易施加嚴厲懲罰;但若面對屢犯不改的惡劣個案,當局一般則會直接透過法庭提出民事申索來解決。
此外,針對有議員提出改以利息為基礎來計算附加費的建議,財庫局副局長陳浩濂回應指,政府出台政策的核心原則是希望機制簡潔易明。如果將附加費改為浮動利息計算,不僅會把原本清晰的制度「簡單複雜化」,更會大幅推高強積金平台的行政管理成本。政府目前計劃於今年第四季向立法會提交相關的條例修訂草案並展開審議,至於具體的落實時間表和細節安排則仍有待最終敲定。
在收緊監管制度的同時,當局亦與時並進地對強積金基金的投資環境提出優化建議。這其中包括適度放寬基金的結構限制,並允許引入更多元化的風險管理工具,以提升基金操作的靈活性與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為了全面提升受託人的服務質素,政府同時建議賦予積金局更大的執法權力,容許當局在受託人出現違規事宜時,可公開譴責涉事受託人並直接徵收罰款,從而構築更完善的強積金監管體系。(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