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現年26歲本地男子昨日(21日)在區域法院被裁定5項「洗黑錢」罪名成立並被判處監禁41個月2星期。
警方於2021年8月接獲2名受害人報案,指早前接獲懷疑騙徒(假扮內地官員)來電,對方聲稱受害人分別違反不同法例,要求受害人把個人儲蓄存入個人銀行賬戶,並向騙徒提供銀行賬戶的流動保安編碼,以證清白。及後騙徒在沒有受害人的同意下,自兩人的銀行戶口轉帳當中的約560萬元及250萬元至不同的傀儡戶口。
警方經調查後,於2022年9月拘捕該名男子,他涉嫌利用5個傀儡戶口於2021年8月4日至28日期間處理合共約 1060萬元的犯罪得益。警方於2024年10月7日落案起訴該名男子「洗黑錢」罪。
案件於昨日(21日)在區域法院提堂,該名男子承認5項「洗黑錢」罪,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警方根據《有組織及嚴重罪行條例》就判刑向法庭申請加重刑罰。法庭經審視後批准申請,該名男子被加重百分之二十五的刑期,最後判囚41個月2星期。
由2023年10月到2026年7月21日已經有超過500名人士因租、借及出售戶口,被法庭就洗黑錢罪行定罪時被加重刑罰。刑期分別增加2至18個月。警方會就適當案件向法庭申請加刑,以增加阻嚇性。警方強調,洗黑錢屬嚴重罪行,最高可被判罰款500萬元及監禁14年。(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