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歲文員前年涉嫌與13歲女童性交,早前承認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但他爭議案發時相信女事主年滿16歲。法庭以「紐頓聆訊」形式處理,法官葉佐文今日(22日)於區域法院頒下判詞,指被告的一名36歲友人稱女事主是其女友,這可能令被告有先入為主的印象,再加上被告後來稱遭女事主和友人勒索報警,如被告當時知道X未成年,他理應不會報警,故裁定被告主觀相信女事主已年滿16歲,案件押後至8月5日求情及判刑。
被告鄧文廸,被控一項與16歲以下女童非法性交罪,控罪指他於2024年11月3日與當時13歲女童X發生性行為。
被告一度不認罪,爭議案發時相信X已年滿16歲,後來改為認罪,但仍保留上述爭議,故法庭以紐頓聆訊形式處理。
紐頓聆訊是普通法體系(包括香港法律)中的一種特殊法庭程序。它是在被告已經承認控罪,但對部分案情細節與控方有嚴重分歧時,法官為釐清事實、決定如何量刑而特別召開的小型聆訊。
在刑事案件中,被告認罪後,控方會宣讀一份「案情撮要」。通常被告同意案情後,法官就會直接判刑。但如若被告承認有罪,卻不同意部分關鍵案情,而該案情會直接影響刑罰輕重時,法官便不能直接判刑,此時需要召開紐頓聆訊來裁決事實。(記者 區天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