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持生命治療的預作決定條例》於2024年11月20日刊憲,本月31日生效。法例確立「預設醫療指示」與「不作心肺復蘇術命令」的法定框架,讓具精神能力及18歲以上的成年人,可預先以書面形式,列明一旦患上末期疾病並失去行為能力時,拒絕接受的維持生命治療項目。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今日(22日)簡介條例時表示,這是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
謝文華指出,新法例是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允許具有精神能力的成年人自主決定,當病情轉差、 無精神能力時,在特定條件下,拒絕維持生命治療。她強調是以《慎入、易出》為原則,病人在有精神能力時可以隨時取消指示。
謝文華解釋,以往一直有類似安排,新法例可以排除不確定性,保護訂立者及施救者,以往根據普通法設立的預設醫療指示為合法文件,2025年為例就有5084人簽了不作心肺復蘇命令,2070人簽了設醫療指示。醫管局已將逾4800名病人的舊版不作心肺復蘇術表格轉為法定新表。
新法例下要訂立「預設醫療指示」時,過程非常嚴謹,訂立人必需是成年人及具有精神行為能力去決定維持生命治療;指示必需以書面訂立,所有指令必需清晰呈示,最好用局方提供的標準表格;指示必需由訂立人簽署並顯示簽署日期;訂立人需要在不少於兩名見證人在場下簽署;見證人必需是成年人及非利益攸關人;其中一位見證人必需是註冊醫生,並已經向訂立者解說該份指示的性質,及遵從指示中每項指令的結果。
指令必須符合其中一個指明先決條件,末期病(例如晚期癌症);持續植物人狀況及不可逆轉的昏迷;其他晚期不可逆轉的壽命受限疾病 (例如末期器官衰竭、嚴重認知障礙)。拒絕的「維持生命治療」如:心肺復蘇術(CPR)、人工呼吸機、腎臟透析、輸血產品、強效抗生素、心律調節器、化療、人工營養及水份。無法律效力的指令包括拒絕基本照顧、紓緩治療、要求協助自殺、安樂死。
訂立者如想取消,只要在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可透過撕毀文件、書面聲明,填妥表格,甚至只須口頭向一名成年見證人表達,任何一個方法隨時撤銷指示。
為配合新條例實施後的急救流程,政府早前已相應修訂《消防條例》、《死因裁判官條例》等相關法例。謝文華指,醫管局已為簽署文件的病人提供專用的「黃色文件袋」,袋身印有授權條款,允許救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袋內的文件;若已簽文件的病人在院舍自然死亡,亦毋須呈報死因庭。
謝文華表示,局方已加強內部培訓,至今超過4.4萬名員工完成網上課程及測試合格,未來全體醫護及非緊急救護人員亦須每兩年接受一次強制培訓,確保執行時以病人自主及最佳利益為依歸。
對於救護員已有非常清晰的指引及完善培訓,到達現場時會查核是否有「黃色文件袋」,若沒有就按原本程序行事;若有就會打開如發現有相關文件,但仍漠視指示進行心肺復蘇,是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謝文華又指,新條例生效後,若簽署「預設醫療指示」的病人本身擁有「醫健通」戶口,局方在獲得病人同意後,會將表格影像上傳至平台,作儲存紀錄用途;至於第二期直接在「醫健通」內簽訂指示的具體推行日期,局方仍在商討中。(記者:李銘欣 / 攝影:蔡啟文)
頂圖:醫管局臨床倫理委員會主席謝文華醫生今日(22日)簡介條例時稱,這是香港晚期照顧服務的里程碑。


醫管局已為簽署文件的病人提供專用的「黃色文件袋」,袋身印有授權條款,允許救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搜查袋內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