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商報訊】據中新社報道,8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集中審議多部重點法律草案,涵蓋跨境反腐、跨國破產司法管轄、銀行業監管等領域。
反跨境腐敗法草案首次提請審議
其中,反跨境腐敗法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首次審議。制定該法對於完善中國反腐敗涉外法律體系,推進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跨境腐敗治理具有重要意義。
草案共六章四十七條,主要內容包括明確中國反跨境腐敗工作的原則、範圍和主張;明確反跨境腐敗工作機制和職責;強化案件辦理和國際合作;明確企業廉潔合規義務;明確法律責任。
制定反跨境腐敗法,宣示中國反跨境腐敗的基本立場、理念、原則,明確反腐敗領域對外反制、阻斷等相應措施,有利於維護中國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凝聚國際反腐敗共識,為全球反腐敗治理貢獻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隨着越來越多的企業走出去,海外資產規模快速擴大,營造廉潔營商環境對中國持續擴大貿易規模、支持中國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推動「一帶一路」建設行穩致遠具有重大現實意義。制定反跨境腐敗法,明確跨境經營企業的廉潔合規義務,持續健全廉潔合規體系,強化有關主管部門的監管責任,有利於引導走出去企業依法、合規、廉潔經營,把「廉潔」打造為核心競爭力,構建親清統一的新型政商關係,營造公平公正的國際營商環境。
完善對跨國破產案件管轄權等規定
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審議。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本法的域外效力,完善中國法院對跨國破產案件管轄權等規定。
其中,草案二審稿恢復現行法的規定,明確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中國領域外的財產發生效力。依照本法開始的破產程序的管理人,可以向外國法院申請承認依照本法進行的破產程序,申請承認其管理人身份並提供履職協助。
草案二審稿增加規定,債務人住所地位於中國領域外,但財產位於中國領域內或者與中國存在其他適當聯繫,或者由中國法院管轄更有利於保護債權人利益的,中國法院可以行使管轄權。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根據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人民法院與外國法院可以相互請求承認破產程序、提供相關協助。
另外,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二次審議。其中,針對實踐中存在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挪用客戶資金等違法行為專門予以規制。
頂圖:8月25日上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在北京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趙樂際委員長主持。(中新社)